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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美国国务院二○一一年度人权报告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评论,政府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
政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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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政制发展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十二月作出的《决定》,已为香港订下普选时间表,即是可于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及二○二○年普选立法会。另外,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可以进一步民主化。
二○一○年六月,立法会通过了政府提出的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人大常委会亦于同年八月就有关《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正案分别予以批准及备案,这大大提升了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的民主成分和扩阔参政的空间。在这方案下,立法会接近六成的议席将具有三百多万名选民基础。所有登记选民在二○一二年立法会选举中都有两票,一票投地区直选议席,一票投功能界别议席。
立法会在去年三月三日及五日分别通过了《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以落实政改方案。
有关立法会普选时如何处理功能界别,我们已清楚表明,二○二○年普选立法会的模式,应符合《基本法》与普及和平等选举的原则。社会不同界别对将来如何处理此事意见分歧,需要时间作深入讨论。
就区议会委任制度方面,当局已由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把委任区议员的数目由一百零二减至六十八,并于今年二月二十日发表区议会委任制度谘询文件,邀请公众就应如何取消余下的六十八个委任议席提出意见。公众谘询于四月二十日完结。于谘询文件中我们表明倾向在二○一六年一月一日,一次过全面取消余下六十八个议席。我们认为这样更能配合香港的政制发展步伐。我们正分析在公众谘询期间搜集所得的意见,并会作出最后建议,供下届政府就未来路向作出决定。
保护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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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建议订定一项科技中立的专有权利,加强在数码环境保护版权。英国和澳洲约在十年前已在其版权法引入传播权利,他们的经验显示传播权利不会损害表达自由。《条例草案》没有任何条文针对二次创作。《条例草案》没有改动现时用于判断某项作品是否侵权的法律原则。换言之,在现行法例下不属侵权的二次创作,在《条例草案》下亦不构成侵权。因此,网上表达自由的空间并不会受影响。
无论现行法例和《条例草案》都没要求联线服务提供者主动监察其服务平台上的侵权活动。《条例草案》更进一步表明,联线服务提供者要获得建议的安全港所保障,这并不是先决条件。按安全港机制,联线服务提供者无须就其服务平台上的侵权活动承担金钱赔偿的责任。安全港机制参考了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令》。联线服务提供者如在得悉其服务平台上出现侵权活动后采取若干措施,可获得安全港的保障。
防止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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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与贪污有关的罪行而言,《防止贿赂条例》第30A条订明除法庭信纳举报人在要项上故意作出明知或相信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陈述外,因条例所订罪行而获得的资料是不得在任何民事或刑事程序中接纳为证据。此外,在其他法律程序中,法庭认为如不披露举报人的姓名,会令该程序的当事人不能得到完全公正的处理,则有关法庭可准许查询及可要求详尽披露有关该举报人的事项。该条文亦要求若呈上法庭的资料载有举报人的姓名或描述,或可能致使其身分被揭露,有关部分须被遮掩或涂去。我们相信以上的措施能够为告密者提供足够的保障。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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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人大常委会有《基本法》解释权。此外,终审法院审理刘港榕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1999] 3 HKLRD 778时裁定,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基本法》的一般权力。《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所赋予的解释权是一般性的,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的一部分。终审法院的《基本法》最终解释权由人大常委会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仍拥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对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国家豁免案,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特特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是确认和履行《基本法》规定的义务,并无影响《基本法》规定的「 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原则、或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的问题。
少数族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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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歧视条例》保障市民的权利,使他们不会基于种族的原因而遭受歧视、骚扰和中伤。条例中有关「种族」的定义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的定义是一致的(即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
政府致力协助非华语学生适应本地教育体系和尽早融入社群。我们鼓励非华语家长让子女入读主流学校学习中文,并落实了一系列支援措施。支援措施属发展性,我们承诺检视各种支援非华语学生的模式,包括鼓励非华语学生尽早学习中文、扩大支援非华语学生的学校网络,以及加强向学校提供校本支援。
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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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会价值,受《基本法》所保障,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赖以成功的基石。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维护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八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均为独立自主的法定机构。这些院校有各自的条例及规程,载述其成立宗旨、职能和管治架构。法例订明院校所享的权力和自由,以履行其成立宗旨和职能。
劳工顾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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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有登记的雇员工会(包括与香港职工会联盟联系的工会)均有权提名候选人参与每两年举行一次的劳工顾问委员会雇员代表选举,以及自由选出这个三方组织的雇员代表。有关选举结果充分反映工会的选择,并不存在某一工会被拒参与三方组织的问题。
完
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