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入境(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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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月五日)在宪报刊登《2012年入境(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立法会已在本年七月十三日通过《2012年入境(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就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酷刑公约》)第三条所提出的酷刑声请制定了法定的审核程序。为实施上述修订条例,保安局局长订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为《修订条例》实施的日期。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订明提出和审核声请的法定程序,包括如何提出酷刑声请、声请人提交酷刑声请表格的时限、入境事务处(入境处)须安排审核会面及发出书面决定等。《修订条例》亦规定,如声请人不服决定可提出上诉,由法定的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处理。」
发言人表示:「自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实施经改进的审核机制,至二○一二年九月底,入境处已就其中2,361宗酷刑声请作决定。现时只有一宗声请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的旧有审核机制下获确立。目前约有5,300宗个案尚待处理;在二○一二/一三年度,入境处计划完成处理1,500宗以上的个案。」
《生效日期公告》将于十月十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以期于十二月三日生效。
完
2012年10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