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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律政司的网页的资料,律政司司长是慈善事务的守护人。有市民指出,律政司因此有责任和法定权力保障所有慈善事务的利益。据悉,有一位女士的遗产金额达数百亿港元,而其遗嘱指明:「我所有财产于我离世之后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该笔遗产的具体金额;
(二)律政司司长在上述个案中扮演甚么角色;
(三)当局做了甚么工作,以确保该笔遗产得以妥为保存,并拨归「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懋基金),作慈善用途,而不会被挪用作其他非慈善用途;有否评估该等工作的成效,以及该笔遗产至今是否得以妥为保存,并将可拨归华懋基金,作慈善用途;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四)有否评估,华懋基金现时的管理和营运能否确保该基金的绝大部分资源会用于推行慈善工作及以符合公众利益的方式运作;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没有评估,会否进行评估和公布结果;当局会否监管华懋基金的管理和营运,以履行律政司司长是慈善事务的守护人的责任?
答覆:
主席:
就问题各个部分,本人回覆如下:
(一)关于提问涉及的遗产个案,律政司知悉该笔遗产的大约估值。鉴于该笔遗产的最终分配(包括拨归慈善事务的分额)仍有待遗嘱条文的诠释案件审结后,由法庭确定。现阶段有关该笔遗产的管理的详细事宜,由法庭委任的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负责,当中所涉具体情况(包括已查明所属资产的金额),均受法庭监察及不作公开。因此,律政司不宜在法律程序以外公开该笔遗产具体涉及的金额。
(二)律政司司长在该个案中是以慈善事务守护者的身分行事,并已展开诉讼,就遗嘱条款的真确解释向法庭寻求指示,以确定该笔遗产的最终分配。此外,由于该笔遗产涉及慈善利益,作为慈善事务守护者,律政司司长也一直关注该笔遗产的管理状况。
(三)该笔遗产自二○○七年十二月在律政司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下由法庭委任的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管理(有关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一直由专业会计师担任)。按照法庭命令,临时遗管理人获授权管理该笔遗产中的财产及事务。临时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查明和保护该笔遗产下的财产,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询或开展相关法律程序,以及要求任何保管、控制及管理属于该笔遗产的财产的人士交出及转移有关财产予临时遗产管理人,以确保该笔遗产得以妥善保存。除非先得到律政司及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下称「华懋慈善基金」)双方的同意或法庭批准,临时遗产管理人不得分配遗产。临时遗产管理人亦须定期向法庭、律政司及华懋慈善基金递交报告,交代遗产管理的情况。
换言之,该笔遗产的管理及保存主要是由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负责。临时遗产管理人作为法院人员(officer of the court)须就遗产管理事宜向法庭负责,而法庭亦有权在有需要时向临时遗产管理人颁布指令。
律政司也一直关注该笔遗产的管理状况及与临时遗产管理人保持联系,包括审阅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定期报告,及按情况进一步向临时遗产管理人了解相关事宜,并在有需要时协助法庭处理临时遗产管理人在过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
如上文所述,该笔遗产的管理主要是由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负责。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受法庭监督,律政司也一直保持关注。如有需要,律政司会按情况进一步向临时遗产管理人了解遗产的管理状况。
(四)一般而言,各类慈善组织通常可以在各自的决策组织下,按照本身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独立运作,除法例另有规定外,有关慈善组织可自行决定如何向公众交待其运作。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组织的实益权益或宗旨,但并非主动规管慈善组织的「规管者」。除非有充分资料或证据显示任何慈善组织有可能出现违反慈善信托或行政失当从而损害慈善组织的实益权益,律政司不会就个别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营运主动进行查询或评估。
再者,如上文第(三)部分答覆所述,提问涉及的遗产,现时由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全面管理和保存,最终分配仍有待遗嘱条文的诠释案件审结后,由法庭确定。律政司会密切留意法庭就该案件作出的判决,如有需要,会作出适当跟进。
完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