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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上世纪五十年代,政府推出公务员房屋福利计划,容许公务员根据《合作社条例》(第33章)组成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合作社),向政府申请批地和低息贷款,以兴建公务员住所(公务员楼宇)。由于该类楼宇的业权属合作社,个别单位的业主若要转让单位,须先征得75%的社员同意解散合作社,以便为各单位订立分契,然后向地政总署申请撤销转让业权限制及缴付补价,才可自由转让其单位。另一方面,有不少公务员楼宇的业主年事已高、子女自立,欲搬到较合适及容易打理的居所,因而有意转让其单位或申请逆按揭,却因无法征得75%的合作社社员同意解散合作社而未能如愿。此外,订立分契及申请撤销转让业权限制的手续亦需时甚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公务员楼宇的现行数目、名称及单位的总数;至今有多少个合作社已经解散,并按解散的年份列出分项数字;
(二)鉴于香港市区土地短缺,资源须用得其所,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有关公务员楼宇的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使公务员楼宇的业主更易于出售其单位,以便释放该等地段作其他用途;及
(三)鉴于有公务员楼宇的业主表示,现时订立分契和申请撤销转让业权限制的手续繁复,需时甚久,当局会否检讨现行政策,协助有意进行分契的公务员楼宇的业主加快完成撤销转让业权限制的手续,以便早日找到更合适的居所?
答覆:
主席∶
(一)本港共有二百三十八个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合作社),当中一百七十七个已解散。已解散的合作社的名称及单位数目按其解散年份列于附件一。余下六十一个未解散的合作社,其名称及单位数目列于附件二。
(二)及(三)因应合作社社员的要求,政府于一九八七年推出机制(注1),容许合作社解散,并将楼宇及土地业权转让予个别社员。现时,合作社如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员同意,可根据既定程序(注2)申请解散合作社。
已解散的前合作社社员在取得其楼宇及土地业权后,有关楼宇会以法定押记形式,按揭给财政司司长法团,楼宇的业权契据由政府保管,并受到转让限制,即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放弃管有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他们的单位,或就此签订任何协议。如要撤销转让限制,前合作社社员可向地政总署申请,在缴付一笔由地政总署根据地契所厘定的土地补价后,政府可批准撤销该单位的转让限制,解除法定押记,业权契据会交还业主,他们便可自由转售其单位。
为协助合作社能尽快完成解散程序,以及促使前社员完成分契及获得撤销单位的转让限制,各有关部门不时检讨相关程序,并已作出以下的修订/简化:
(i)根据一九八七年推出的机制,合作社如要解散需要取得所有社员的同意。由于要取得所有社员的同意存在相当困难,当局全面谘询各合作社社员后,在一九九三年推出现行的解散合作社的机制(注3),容许合作社只要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员同意,便可根据既定的程序申请解散合作社;
(ii)自二○○一年起,个别前合作社社员可向公务员事务局申请短期豁免其单位的转让限制,让他们在缴付土地补价前签订买卖合约;及
(iii)自二○一二年起,公务员事务局在解散合作社的既定程序内简化审核社员资格及有关分契的步骤。根据简化后的步骤,有关合作社只需确认共有多少类分契,局方会从每一类分契中抽取一份作审核,缩短了整个审核步骤所需的时间。
我们目前没有计划修订需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员同意才可解散合作社的规定,现行的规定是经过广泛谘询各合作社社员才推出,并已保障及平衡各持份者(包括赞成及反对解散合作社社员)的利益。有关部门会继续不时检讨相关程序,以期在符合法例要求的情况下,协助有意解散合作社并把楼宇出售的社员尽快完成手续。
注1:当局于一九八七年推出一个名为《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及政府为公务员兴建楼宇计划单位的土地业权转让予个别社员及分契持有人指引》(即《交回及重批办法指引》)的机制,容许合作社解散。
注2:既定的程序包括i)解散合作社;ii)完成修订官地租契及审批大厦公契;iii)清盘人签立大厦公契并与个别前社员签立单位楼契;iv)个别前社员签订单位的法定押记予财政司司长法团;及v)前社员成立大厦业主立案法团。
注3:当局在一九九三年推出《公务员建屋合作社单位的土地业权转让予个别社员指引》(即《修订官地租契办法指引》)以取代《交回及重批办法指引》。
完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