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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及违例管理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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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女子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二千元及一万五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于去年五月巡查旺角登打士街一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该旅馆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该处所在巡查当日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负责管理该处所的一名女子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此外,牌照处人员于同月巡查旺角弥敦道一所持牌旅馆时,发现该处所的设计与注册图则不符、出入口被阻塞及上锁、以及出路指示灯被遮蔽。该处所未获得旅馆业监督的书面批准前,亦进行了改动、加建或翻新工程。上述情况违反了牌照的条件第3、9、11及17项。作为旅馆牌照持有人的一名女子,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21(4)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致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于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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