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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宇人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经常收到酒吧业人士的投诉,指]民经常误将无牌酒吧所造成的滋扰归咎于他们,对他们并不公道。他们指出,近年无牌酒吧已成为无牌卖酒、贩毒、吸毒及滥药等严重罪行的温床。然而,警方需要申请搜查令才可进入在私人处所经营的无牌酒吧进行调查,以致捣破无牌酒吧的成功率极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估计现时全港无牌酒吧的数目;如有,数目为何,并按地区列出分项数字;如否,会否作出估计,以便部署打击行动;
(二)过去三年,警方每年接获有人无牌经营酒吧的举报数目及打击无牌酒吧行动的次数,以及在该等行动拘捕的人数及之后提出检控的数字分别为何;
(三)当局有否研究无牌酒吧的数目是否不断上升及有关情况是否有越趋严重的趋势;如研究结果如此,详情及原因为何;如没有研究,会否进行研究,以便对症下药,解决这问题;
(四)当局有何政策或措施,以加强打击无牌经营酒吧的活动;及
(五)警方会否加强针对无牌酒吧的情报工作,包括与辅导年轻人的社工或酒吧业人士加强合作和联系,并举行定期会议,以促进沟通及收集情报;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与其他国际大都会一样,酒类业务对本地的食物业、消闲业、旅游业和娱乐业都十分重要。然而,由于酒精可令人醺醉,影响人的判断能力,酒客聚集的地方较易出现罪案以及滋扰的问题,所以必须妥善管理。为此,政府一直以来透过发牌机制规管酒牌处所的运作,并只容许合资格的持牌人在不违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于合适的处所经营售酒业务。截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港共有6 265间持牌售酒处所,可售卖酒类供顾客在处所饮用。
《应课税品(酒类)规例》(《规例》)第25A条规定,除持有酒牌或临时酒牌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处所、公众娱乐场所或公众场合售卖酒类以供在该处饮用。该《规例》第32条亦订明,如任何警务人员发现任何人在零售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处所或地方饮用任何该等酒类,而该处所或地方的酒牌或临时酒牌没有应要求向该警务人员交出,则该警务人员可将任何被发现在该处所或地方内饮酒的人逮捕。如上述地方事实上并无领取酒牌,则有关处所或地方的负责人即属违反《应课税品条例》第17(3B)条有关售卖酒类必须领牌的规定,可能被检٪,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两年。
现就问题的五部分回覆如下:
(一)我们并没有备存全港无牌售酒处所的数字。如有发现任何无牌售酒处所,警方会即时采取执法行动。
(二)我们并没有备存无牌经营酒吧的举报数目。
过去三年,警方处理及打击涉嫌无牌售酒处所的数字如下: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打击无牌售酒处所行动 251次 326次 212次
因无牌售酒被拘捕人士 89人 70人 187人
因无牌售酒被检控人士 50人 60人 81人
考虑到无牌售酒处所可能对治安、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造成威胁,警方对无牌售酒处所采取零容忍的政策。如有发现违法经营情况,警方会马上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三)及(四)政府现时并没有进行有关无牌售酒处所的研究。我们目前的工作重点,是根据法例赋予的权力,按现有的发牌机制规管酒牌处所的运作,并透过警方的情报收集和执法行动,打击无牌售酒的活动。
(五)警方采取情报主导的方式打击无牌卖酒活动。个别警区亦会与区内领有酒牌处所保持紧密联系及举办研讨会,藉此加强沟通和合作。
完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