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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二○一○年就打击不良营商手法发表谘询文件,当中包括设立强制性冷静期的建议。然而,政府因商界表示忧虑而最终没有把该建议纳入《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销手法)(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局长)在该法案的二读辩论中表示,会就冷静期安排与各持份者作更详细及聚焦地探讨和研究。法案于去年七月获本会通过。另一方面,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于去年四月建议有关业界采用标准格式的消费合约(标准合约),当中载有冷静期条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消委会在过去三年接获有关预缴式消费的投诉宗数、所涉款项总额及跟进的结果为何,并按行业(包括美容及健身行业)列出分项数字;
(二)政府是否已与有关业界重新展开有关冷静期的讨论;若是,详情为何;若否,有何计划及时间表为何;
(三)有否具体的措施鼓励纤体、美容及瑜伽中心的经营者采用消委会建议的标准合约;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是否知悉有多少个商户已采用包含冷静期条款的标准合约;及
(四)会否考虑在部分行业率先推广采用包含冷静期条款的标准合约,以加强保障消费者;局长有否计划在任期内就设立强制性冷静期立法;若有,详情如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在二○一二年七月获立法会通过。《修订条例》扩大了《商品说明条例》涵盖的范畴,以禁止一些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就服务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先诱后转销售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违例的商户可被判处最高监禁五年及罚款五十万元。政府计划在本年实施《修订条例》。
另一方面,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在二○一二年四月公布《公平条款互利共赢-标准格式消费合约不公平条款报告》(《报告》),旨在鼓励及协助商户避免使用不公平合约条款,并以美容业为例,建议一份草拟标准格式消费合约的指引和合约范本,让业界自愿决定采用。政府欢迎《报告》,期望业界在制订标准格式消费合约时,参考《报告》的建议。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谨覆如下:
(一)附表详列消委会在过去三年就五个较常涉及预缴式消费的行业所接获的投诉数字。至于有关其他行业的投诉,消委会并无就有关预缴式消费的投诉作细项分类。就跟进结果方面,消委会成功调解比率平均约为七成半。
(二)、(三)及(四)《报告》建议的标准合约范本,由业界自愿决定采用。就此,消委会一直有关注纤体、美容及瑜伽中心等商户所采用的标准合约,并与他们保持沟通。例如在本年初,消委会审阅了数间较具规模的美容、纤体公司及电讯/广播公司的标准合约,并发信邀请他们参考《报告》内的标准合约草拟指引和范本,以修改其本身的标准合约的条款。消委会会继续关注市场上不同的标准合约,如发现其载有不公平条款,会邀请有关商户参考《报告》以对合约作出修改。消委会并没有统计采用包含冷静期条款的标准合约的商户数目。
政府在二○一○至二○一一年就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的立法建议进行公众谘询期间,社会上就冷静期的事宜有多番讨论,而政府亦与不同持份者沟通。一方面,一般消费者对冷静期有一定的诉求;但另一方面,实施冷静期涉及一些并非简单且具争议性的基本问题,例如:冷静期应否一刀切适用于所有货品及服务、小额交易应如何处理、冷静期间消费者可否享用有关货品或服务、如消费者在冷静期内享用了部分货品或服务而又提出取消交易,消费者需否就享用了的货品或服务缴费,而有关费用应如何计算等。一些实际运作问题亦不容忽视,包括消费者如何行使取消合约权、如何退款等。亦有业界认为,冷静期会增加殷实商人的成本,但对不良商人作用不大。
冷静期会改变交易模式,对商户和消费者影响重大,因此有需要详加考虑。事实上,《修订条例》新增的罪行如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不当地接受付款、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和误导性遗漏,将从源头打击不良的营商手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就预缴式消费方面,如商户在接受消费者付款时意图不供应有关货品或服务,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商户能在合理时间内供应有关货品或服务,即可能干犯不当地接受付款的罪行。
完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