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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以及《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A),除非获得海事处处长书面允许及在其给予的允许所指明的地方,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内任何地方敷设私人系泊设备。香港水域内目前有46个指定地区可敷设私人系泊设备。申请私人系泊设备须由船东向海事处提出,并在申请表格上按优先次序注明最多4个属意的地点。如申请地点没有合适或可供编配的系泊位,该申请会列入候补名单。成功申请者会获得书面批准,并须遵守若干标准条件,包括不得在该系泊设备系泊超逾指定长度的船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系泊设备的指定长度划分,每个指定地区现时的私人系泊位数目(按下表列出);
指定地区名称 系泊设备的 私人系泊位数目
指定长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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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下
11至30
31至50
50以上
总数:
------ ------- --------
11以下
11至30
31至50
50以上
总数:
------ ------- --------
(二)按系泊设备的指定长度划分,过去五年,每个指定地区已获允许敷设私人系泊设备的相关船只的数目(按下表列出);
指定地区名称 系泊设备的 获允许敷设
指定长度(米) 私人系泊设备的
相关船只数目
------ ------- --------
11以下
11至30
31至50
50以上
总数:
------ ------- --------
11以下
11至30
31至50
50以上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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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指定地区名称划分,现时在候补名单上申请私人系泊设备的数目,以及申请在获允许前于候补名单上的平均轮候时间分别为何(按下表列出);及
指定地区名称 在候补名单上 在获允许前的
的申请数目 平均轮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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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有否检讨私人系泊位是否足够应付需求;如有,检讨的结果为何;以及有否计划在短期内增加私人系泊位的数目;如有,详情为何;如没有此计划,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现就郭荣铿议员问题的四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各指定地区的私人系泊设备泊位数目载于附表一。
(二)截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过去五年内有关船只在各指定地区获允许敷设私人系泊设备的数目载于附表二。
(三)截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私人系泊设备等候名单上的申请数目及在等候名单上至获允许前的平均轮候时间载于附表三。
(四)根据现行政策,政府会确保有足够的避风地方供本地及访港小型船只在恶劣天气情况下避风。海事处会不时评估全港整体避风泊位面积供求情况。最近一次评估于二○○九年进行,并于二○一二年更新数据。按数据显示,避风塘及遮蔽碇泊处的现有总供应是可足以应付总预计需求至二○二五年。基于避风地方是以先到先得的基础供弹性使用,海事处现时无计划在避风地方划定新私人系泊区域。除某处是禁止用作系泊用途的水域外,本地船只的船长及船东是可按船只的运作需要,在香港水域内任何安全和合适的位置碇泊其船只(即并非只可在划定的私人系泊区系泊)。
完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