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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鉴林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近日,有多名父母因分别把11至14岁的子女独留在家而被警方拘捕。根据现行法例,把16岁以下的少年人或儿童独留家中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行。有父母指出,鉴于十多岁的少年人有一定的自理能力,应该容许他们在特定情况下单独行动。该等父母又指出,现时社区的托管服务的名额和范围相当有限,父母得到的支援极之不足。若父母违例将子女独留家中,可能导致子女被社会福利署暂时接管,骨肉分离。有调查显示,接近五成的受访儿童表示,假若父母因独留他们在家而被罚,他们会感到无助、焦急、失望及孤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父母因独留16岁以下子女在家而被拘捕的个案总数为何,并按子女所属的年龄组别(即8岁以下、8岁至11岁,以及11岁以上至15岁)列出分项数字;
(二)政府有否计划检讨现时关于独留儿童在家罪行的法律条文;若有,会否考虑把适用于该条文的儿童年龄上限降低;若没有计划作出检讨,原因为何;及
(三)现时各区受政府资助的托儿服务的名额和服务时间分别为何;政府有否就这些服务的供求情况进行检讨,以及会否增加有关的服务名额?
答覆:
主席:
就陈鉴林议员提问的三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由二○○八至二○一二年的五年期间,警方每年处理涉及独留儿童在家的个案数字,分别为40、58、60、43及61宗。警方并没有备存按子女年龄分项的统计数字及父母被拘捕的个案数字。
(二)《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2章)订明,任何人非法抛弃或遗弃不足两岁的儿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永久损害;或任何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由他所管养、看管或照顾的16岁或以下的儿童或少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均属刑事罪行。至于独留儿童在家会否触犯上述条例,则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并视乎个别事件的情况而定,例如该儿童的年龄和自我照顾能力、有关行为是否对儿童构成伤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顾责任、是否有意图疏忽照顾该儿童及是否知悉其行为可能会对该儿童构成伤害等。
现时处理独留儿童在家个案的做法具备足够弹性,让有关当局在处理个案时可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儿童的年龄等。我们现阶段没有计划检讨相关法例。
(三)为支援一些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暂时未能照顾其子女的父母,社会福利署(社署)一直透过资助非政府机构为○至六岁的幼儿提供多元化服务,其中包括独立或附设于幼稚园的幼儿中心、暂托幼儿服务、延长时间服务和互助幼儿中心。现时上述日间幼儿服务遍及香港各区,名额合共约29 000个;一般服务时间涵盖星期一至六的上午及下午。
因应持份者对幼儿服务的需求,我们近年亦致力提供更具弹性的幼儿服务,以满足家长的需要。在二○○八年十月,社署试行「邻里支援幼儿照顾计划」(坊间称为「社区保姆」计划);其后在检视成效及需要后,于二○一一年十月把计划常规化及扩展至全港18区,合共提供不少于720个服务名额。社署为营办机构提供的服务名额只订立下限,服务机构可在社署规定的最低名额数目之上,灵活增设额外的社区保姆服务名额,以应付实际的服务需求。该计划的运作时间同样具弹性,由早上7时至晚上11时,除星期一至五外,更涵盖周六、周日和部分公众假期。
此外,社署亦透过非政府机构以自负盈亏及收费的模式,为六至十二岁的儿童提供课余托管服务,让他们能得到适切的照顾。现时,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课余托管中心有145间,提供约5 500个课余托管服务名额。一般来说,中心会在星期一至五于不同时段提供服务,涵盖上午八时至晚上七至八时。个别中心亦会按地区的实际需求考虑将服务延至晚上时段,以及在周六或暑假提供服务,以配合家长的工作时间。
社署一向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不同形式的收费豁免或减免资助,合资格的家庭可直接向营办机构申请有关豁免。
我们一直关注各项日间幼儿服务的需求及运作情况,并透过地区福利办事处了解各区人士对服务的需要。整体而言,现时各项服务仍有余额。社署会继续监察服务的运作情况,以确保服务能配合不断转变的需求。
完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