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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二读《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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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加强规管在私人土地上非法弃置建筑废物的问题。

  过去数年,在私人土地上非法弃置建筑废物的问题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现行不同的法例从不同角度作出规管,例如《城市规划条例》、《公众生及市政条例》及《土地排水条例》等。因应쥝民的关注,我们已经马上利用行政措施改善问题。其中,我们透过新增的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合作,同时针对非法弃置的黑点装设栏杆、路障等设施,预防非法弃置的发生。

  此外,环境局亦检视《废物处置条例》的现行效力,现在透过《条例草案》提出改善措施。整体来说,现行法例规定摆放废物必须事前向土地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取得许可。目前,我们只能在接获有关投诉后,才参与调查有关摆放活动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许可。如果个案涉及私人土地,执法人员有可能在搜证时遇上困难。例如,摆放者及土地拥有人提供互相矛盾或不完整的资料,情况屡见不鲜。有些个案则因记录过时而难以确定土地拥有权谁属而引起问题。因此,执法人员要在六个月的法定时限内,就怀疑非法弃置废物的个案搜集足够证据以提出起诉,往往相当困难。这些问题削弱了现行法例的阻吓作用。

  透过《条例草案》,我们建议加强规管在私人土地上摆放建筑废物,规定须事前经过一套新设程序取得许可。任何人如要进行相关的摆放行为,必须以环境保护署署长指明的表格,向有关私人土地的所有拥有人取得书面许可,并连同要求递交的相关文件,交到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人员在完成简单审核之后会加盖认收,完成整个程序才算取得有效许可。

  实施新的规定之后,当局可以预先得悉任何私人土地上摆放建筑废物的计划,加强规管有关行为。同时,非法弃置个案只要没有依照新程序,便足以即时作出检控,这样便可以加强执法有效力度及阻吓性。另一方面,由于要求所有土地拥有人同时给予许可,如果个别拥有人不知情,有关摆放活动便不可以合法展开,从而令有关土地拥有人的利益更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我们曾经于二○一○年进行公众谘询,现建议与当时的谘询内容整体一致。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曾经在二○一三年二月讨论非法摆放建筑废物的问题,当时席上不少议员期望政府尽快立法改善。现在政府提出《条例草案》,相信回应了部分诉求,我们将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以便尽快通过法例并付诸实行。

  我谨此陈辞,提出动议。谢谢主席。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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