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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社工反映,智障人士随年龄增长,他们的身体机能衰退、认知障碍、吞咽困难及四肢不协调等问题会越益严重,而且早发性的脑退化症及身体机能退化一般会出现得很突然。该等社工又指出,智障人士与人沟通有困难,亦无法表达身体不适,因此难以评估他们的脑退化症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否为智障人士制订一套脑退化症评估工具;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现时评估智障人士是否患有脑退化症的方法为何;
(二)鉴于有社工指出,现时的前线护理人手不足以应付因智障人士老龄化而产生的服务需求,当局会否检讨及调整现有服务的模式和人手编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社会福利署(社署)设立供残疾人士院舍申请的残疾老人痴呆症(即脑退化症)患者补助金(补助金)的目的,以及申请条件为何;过去两年,社署接获、批准及拒绝的申请数目分别为何,以及批出的金额为何,并按社署分区及院舍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四)鉴于有社工反映,有超过40%的智障院友在40岁左右便出现脑退化症的病征,但补助金的申请条件之一是患者须年满60岁,以致院舍未能申请补助金以增聘人手提升对该类院友的照顾,当局会否考虑放宽该项申请条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按智障人士所属的年龄组别(即20岁或以下、21至30岁、31至40岁、41至50岁、51至60岁及61岁或以上)列出过去三年:
(i)受政府资助的展能中心每年的智障学员人数及其占总数的百分比;
(ii)受政府资助的庇护工场每年的智障学员人数及其占总数的百分比;
(iii)残疾人士院舍的智障院友每年的人数,以及按院舍类别列出分项数字;及
(iv)在综合复康服务中心接受服务的智障人士每年的人数及其占总数的百分比;
(六)当局有否掌握现时各类残疾人士院舍的院友当中,患有脑退化症的人数及百分比;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当局会否收集该等资料;
(七)鉴于有部分展能中心及庇护工场的学员患有脑退化症,当局会否考虑在展能中心及庇护工场增设专业团队(例如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护士及保健员),为该等学员提供适切的治疗运动及护理服务;及
(八)残疾人士院舍、展能中心及庇护工场在一九九○年、一九九五年及二○○○年的标准人手编制分别为何,并按职级列出分项数字?
答覆:
主席:
就张国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医院管理局(医管局)一向透过跨专业医疗团队,包括精神科医生、精神科护士、职业治疗师、医务社工和临床心理学家等,按智障病人的不同需要,提供适切的医疗护养及复康服务。在诊断智障人士是否患上老年痴呆症(即张议员问题中提及的脑退化症)时,医生会根据病人的临床表征,透过血液检验、精神及行为评估、智能评估、脑部扫描及磁力共振造影检查等评估工具,作出详细诊断和适当的跟进。
(二)及(七)社署自二○○五年起推出多项措施,以照顾因年老而身体机能衰退的服务使用者的需要,落实残疾人士「原居安老」的服务发展方向。这些措施包括于二○○五年十月开始在展能中心、庇护工场及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分别推行「延展照顾计划」和「职业康复延展计划」;及于二○一○年起增拨约3,900万元经常开支,加强中度弱智人士宿舍及严重弱智人士宿舍所提供的护理及物理治疗服务。
当局已在二○一三至一四年度预留6,790万元额外经常拨款,以增加残疾人士院舍及日间训练中心的人手,进一步加强对高龄服务使用者的照顾。拨款旨在为智障人士或肢体伤残人士院舍、营办职业康复延展计划的庇护工场/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以及营办延展照顾计划的展能中心提供额外的护理人员。在整笔拨款津助制度下,营办有关残疾人士院舍及日间训练中心的非政府机构可灵活调配所得的额外拨款安排适当人手,以确保服务质素和应付服务需要。
社署会继续留意服务需求和资源运用的情况,检视有关的安排。
(三)及(四)社署自一九九九年起向照顾痴呆症长者的津助院舍发放「照顾痴呆症患者补助金」(补助金),让他们聘请更多人手及/或购买相关的专业服务照顾痴呆症长者。社署会邀请津助安老院舍及津助残疾人士院舍提出申请,这些院舍会根据一套既定的准则初步评估其长者住客,然后将申请个案交由医管局辖下的老人精神科小组或精神科社区服务队确认是否符合领取补助金的资格。
在二○一二至一三及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社署分别收到由残疾人士院舍递交的156个及154个补助金申请。经医管局辖下的老人精神科小组或精神科社区服务队确认后,当中分别有143个及141个个案符合资格而获批补助金,涉及金额分别约为572万元及567万元。除盲人护理安老院外,其他津助残疾人士院舍如严重弱智人士宿舍及严重残疾人士护理院等亦有就其服务使用者的情况而申请补助金。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或无法由家人给予充分照顾的残疾人士,社署提供不同类型的资助住宿照顾服务,以切合残疾人士在不同生活阶段的多元化住宿需要。正如在第二部分的回覆中所述,社署自二○○五年起推出多项措施以照顾因年老而身体机能衰退的服务使用者的需要。就有关申请补助金的年龄限制,社署会继续留意服务需求和资源运用的情况,检视有关的安排。
(五)有关展能中心、庇护工场及各类残疾人士院舍服务使用者的年龄分布统计数字,由于处理资料需时,社署现时只能提供截至二○一二年年底的统计数字。有关资料分别载列于附件一及附件二。
至于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方面,由于中心可直接或经转介收纳服务使用者,因此社署并没有备存相关统计数字。
(六)社署并没有备存有关残疾人士院舍的院友当中患有老年痴呆症的人数及百分比的统计数字。
(八)在整笔拨款津助制度下,非政府机构可灵活调配所获的拨款以安排适当人手,以确保服务质素和应付服务需要。有关各类康复服务过去的参考人手编制,可参阅载于社署网页的「康复服务手册」。
完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