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护署提醒市民切勿违规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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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今日(八月七日)提醒市民,切勿使用或借助本地非渔船类别的船只进行未经许可的捕鱼活动。
渔护署发言人指出,《2012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第171章)已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生效,以实施一系列规管捕鱼活动的渔业管理措施,推动本港渔业持续发展。
根据第171章,除下列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内使用或借助任何船只从事捕鱼活动:
(i)该船只是已登记船只;
(ii)该人是根据并按照有效的研究捕鱼许可证而从事捕鱼活动的;或
(iii)使用或借助非渔船类别船只或本地船只进行获许可的捕鱼活动。
第171章附表二列明获许可的捕鱼活动包括:
(i)使用没有任何分叉的鱼丝手钓捕鱼;
(ii)使用手抄网捕鱼;
(iii)没有使用任何捕鱼用具捕鱼;或
(iv)藉水肺潜水时捕鱼。
任何人士违反有关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说:「船只负责人,包括船东、船长、艇长及其他掌管船只的人士,须通知船员和使用者条例的有关条文,以确保违例情况不会发生。」
第171章旨在透过限制新渔船加入、限制使用或借助非渔船类别的船只捕鱼,以及禁止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渔船捕鱼,让本港渔业能够持续发展。
渔护署会继续执行相关法例,以打击违规捕鱼活动。
完
2013年8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