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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及管理无牌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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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一名女子及一间公司因触犯《旅馆业条例》,今日(八月二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3,000元至2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十一月巡查位于旺角틜兰街的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时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馆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负责管理上述处所的男子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此外,牌照处人员今年一月巡查位于深水桂林街的持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另一楼层的无牌旅馆房间。身为旅馆持牌人的公司因在牌照显示的处所以外的处所经营旅馆,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21(3)(b)条,而负责管理无牌处所的女子则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于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3年8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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