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修例订明豁免领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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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于星期五(八月三十日)在宪报刊登《2013年领港(修订)规例》(《规例》)。《规例》旨在就海事处为评估豁免强制领港的申请而到船舶或其他场地进行的视察订明费用。
根据《领港条例》(第八十四章)(《条例》)有关规管领港服务的条文,所有3 000总吨位或以上的非本地船只,在访港时须接受强制领港,以确保在香港水域内安全航行。
《条例》容许向领港事务监督(即海事处处长)申请豁免强制领港。海事处在考虑豁免申请时,或须登上船舶。
目前,海事处每次视察后,会根据《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F)第7条规定的「杂项服务的费用」征收费用。
为使《条例》直接赋权海事处收回提供有关服务的行政成本,在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获立法会通过并在同月三十一日刊宪的《2013年领港(修订)条例》已有增订条文,规定凡海事处人员到过某船舶或其他场地进行视察以评估豁免强制领港的申请,申请人须缴付订明费用。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八日)说:「《2013年领港(修订)规例》的目的是根据《2013年领港(修订)条例》增订的条文,订明申请人须缴付费用的水平。」
「此收费水平与目前按《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F)第7条所征收的水平相同。」
《规例》将于十月九日提交立法会。
完
2013年8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