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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通讯事务管理局(前称「广播事务管理局」,下文统称为「管理局」)今日(九月十九日)公布有关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洲电视)投诉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电视)这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涉嫌违反《广播条例》的竞争条文的调查结果。根据搜集到的证据,管理局认为部分指控成立。无电视滥用了其支配优势,从事了反竞争行为,违反《广播条例》第13和14条。
这次调查是在亚洲电视于二○○九年十二月十日正式向管理局投诉无电视后展开的。投诉指无电视与艺人和歌手所签合约的部分条款,以及无电视部分非正式政策和做法有防止、扭曲和在相当程度上限制竞争的目的及效果,违反《广播条例》第13和14条。管理局在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决定就亚洲电视投诉所指涉嫌反竞争的部分合约条款和政策展开全面调查。
管理局已就投诉完成调查。经详细考虑所有在调查时搜集到的证据及收到的陈述(包括无电视及其他持牌机构、唱片公司及歌手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等)后,管理局裁定下列四项指控成立:
(a)间中使用艺人和歌手(注1)的独家合约载有苛刻和不合理的条款;
(b)与无电视签订部头合约(注2)和一演出合约(注3)的艺人被禁止在其他电视台的节目演出时使用原声(不可使用原声政策);
(c)与无电视签订部头合约和一演出合约的艺人被禁止为其他电视台宣传其有份参演的制作(不可宣传政策);以及
(d)与无电视有合约的艺人被限制在香港其他电视台的节目说广东话(不可使用广东话政策)。
管理局的结论如下:
(a)艺人的供应与需求
管理局所检视的证据显示,在二○○七年至二○一○年间,所有与香港主要广播机构有签订合约的艺人中,绝大多数均与无电视签订合约。从唱片公司所得的资料亦显示,约90%的歌手与无电视签订了合约。除了全职合约之外,无电视与艺人和歌手签订的合约大致可分为三类间中使用的合约,包括一演出合约、部头合约和歌手合约。
(b)相关市场和衡量市场力量
根据《竞争调查程序》和《广播条例保障竞争条文援引指南》载列的分析架构,管理局认为有两个相关的经济市场:整体电视收看服务市场和电视广告市场,而无电视在这两个市场均处于支配优势。
(c)无电视的行为
(i)独家合约
无电视在一演出合约和部头合约中加入了条文,规定艺人从事外间工作前必须先取得无电视的同意,或必须在整段合约期内完全独家为无电视服务(除非获得无电视同意)。另有少数一演出合约规定有关艺人在从事外间工作前须通知无电视。至于歌手,他们在从事外间工作前必须先取得无电视的同意,或从事外间工作前须给予无电视事前通知。此外,所有间中使用的合约都包含了无电视没有责任使用合约艺人的条款。
无电视所提供的数据显示有大量签订了一演出合约、部头合约和歌手合约的艺人,在合约期内并非长时间替无电视工作。他们完全有能力为非无电视的本地电视台提供服务,但仍受到独家条款的限制。即使理论上无电视的艺人和歌手可在取得无电视的同意或通知无电视后于与其竞争的本地电视台亮相,但事实上,艺人和歌手合约中的同意条款及通知条文却施加了实际的独家使用权。举例说,在二○○七至二○一○年间,无电视只批准了极少数艺人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然而,当中没有一项涉及艺人替非无电视的本港电视台工作。此外,无电视只收到极少数歌手在其他电视广播机构演出的通知。
有关条款人为地削弱竞争对手透过制作高质素电视节目与无电视竞争的能力,并藉增加竞争对手制作或外购由艺人演出的电视节目的费用,提高对手的成本。该等条款与无责任采用条款一并使用时,可让无电视以相当低的成本囤积艺人。
无电视并未就该等条款提出合理及客观的解释。管理局认为,「独家条款」有妨碍竞争对手使用艺人和歌手的目的和效果。
(ii)不可使用原声和不可宣传政策
在无电视的一演出合约和部头合约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合约加入了不可使用原声和不可宣传政策条款。管理局认为,该等政策的可能客观经济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与无电视竞争的能力,并提高其成本。竞争对手如希望播放由无电视合约艺人演出的节目,会面对较高成本,节目的观感质素和吸引力可能会被减低,在宣传活动方面亦可能受到掣肘。无电视未能就该等政策,提供任何令人接受的客观解释。
(iii)不可使用广东话政策
虽然不可使用广东话政策并没有明显透过合约条款实施,但管理局认为,经核查的相关证据(包括艺人接受有线电视访问的记录,以及由其他持牌人、歌手和唱片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由于无电视的政策,歌手们一直普遍跟从这做法。此政策影响了绝大部分歌手和部分艺人。其可能的客观经济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与无电视竞争的能力。在无电视提供的原因中,没有任何一个可作为实施该项政策的客观解释。不可使用广东话政策既能减低与无电视竞争的电视台的歌手访问节目的质素,也能使观众更难明白访问内容,从而削弱对手与无电视竞争的能力。
基于上述各项,管理局决定:
(a)向无电视施加90万元罚款;
(b)根据《广播条例》第16条,指示无电视即时停止有关违规事项,及不得重复或作出与有关违规事项具有同样目的或效果的行为;
(c)无电视须于三个月内(即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或以前)通知所有无电视现有部头合约、一演出合约或歌手合约的艺人和歌手,无电视中止该等违规的合约条款和政策,并于两星期内(即二○一三年十月二日或以前)发出公开声明宣布无电视不会规定其聘用的歌手和艺人,不可在香港其他电视台使用广东话;以及
(d)无电视须于四个月内(即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或以前)向管理局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无电视为遵从这项指示而采取了的步骤。
至于亚视投诉无电视涉嫌实施独家购买广告时段政策(注4),虽然管理局并没有找到证据证明该项指控成立,但管理局认为有关政策有能力妨碍竞争对手和削弱其他电视广播机构的竞争能力。管理局初步认为,有关政策一般都不能接受,而任何处于支配优势或具有市场力量的持牌机构都不应推行有关政策。
管理局的评估报告已刊载于管理局的网页(www.coms-auth.hk/tc/report_investigation_into_TVB)。评估报告的摘要见于www.coms-auth.hk/tc/summary_investigation_into_TVB。
注1:歌手合约方面,歌手获派的工作是按每项演出计算的。无电视和歌手同意在有需要时,歌手会按双方议定的酬金于无电视的节目亮相。
注2:部头合约是指无电视与其艺人所签订,各方同意按一定酬金拍摄不同集数的剧集的合约。
注3:一演出合约是指无电视与其艺人所签订,只承诺艺人会于合约期内最少参与演出无电视一个节目的合约。无电视和艺人同意在有需要时,艺人会按双方议定的酬金于无电视的节目亮相。
注4:亚洲电视投诉无电视实施了「独家购买广告时段」政策,向承诺不在亚洲电视播放广告的广告商,提供更高的折扣率。
完
2013年9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