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我首先多谢小组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刚才就小组委员会的讨论作出报告,并感谢小组委员会对实施香港与意大利、香港与根西岛,以及香港与卡塔尔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下称「全面性协定」)这三项命令的支持。

  根据《税务条例》,每一份香港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签订的全面性协定,均须以附属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会审议,才可成为本地法律的一部分。我们在提交小组委员会的文件中,已详述今次三项命令所实施的全面性协定为香港所带来的裨益。一如以往,我向立法会表明,有关三份协定中的资料交换条款已载有保障措施,以保障纳税人的私隐及其资料得以保密。

  在全面性协定下处理其他税务管辖区的资料交换请求时,税务局可能需要向资料当事人或持有相关资料的第三方(即资料持有人)收集资料。小组委员会就主管当局(即税务局)向第三方收集资料的安排,作出了深入的探讨。我们向小组委员会指出,香港所签订的全面性协定(包括当中的资料交换条文)的内容,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收入及资本税收协定范本》(下称「《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为蓝本。当税务局处理缔约伙伴所提出的资料交换请求时,会参考《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的注释,履行缔约义务处理交换税务资料。资料交换条文所载的保密规则适用于透过交换而收到的各类资料,包括在交换请求中提供的资料,以及回应交换请求而传送的资料。

  在保密原则下,我们不能披露主管当局的函件,包括提出交换请求的信件。但在不妨碍提出请求的税务管辖区的工作的前提下,接获请求的税务管辖区可披露对方信件中所载的最低限度资料,以利便向第三方搜集所需资料。一般而言,税务局向第三方发出的正式通知会包括以下资料:

(a)提述《税务条例》赋予税务局索阅资料的权力;

(b)简要说明索阅哪类资料;

(c)详列所索阅的资料;

(d)提供资料的时限;

(e)提述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不遵从正式通知的惩处;以及

(f)当资料持有人并非资料当事人时,提供资料当事人的姓名,以资识别。

  小组委员会认为第三方资料持有人应获提供关于提出请求的税务管辖区的身分的资料,以便他们可适时采取行动,保障其本身权益。因应委员会的意见,在平衡了国际标准和做法,以及资料持有人的知情权后,我们会采取务实的方式,以处理有关情况。具体来说:

(a)假如资料持有人在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正式通知索阅资料后,要求知悉提出请求的税务管辖区的名称,税务局会联络税务管辖区的主管当局,向其转达资料持有人的要求。

(b)如该税务管辖区的主管当局提出反对,税务局会让资料持有人知悉有关情况。

(c)如资料持有人基于未能得悉提出交换请求的税务管辖区的名称而拒绝提供资料,税务局在经考虑个案的有关情况后,基于认为披露有关税务管辖区的名称是有其需要性,以协助当局收集所要求的资料,税务局只好拒绝有关税务管辖区的交换请求。

  税务局会在相关的释义执行指引中详述以上安排,而指引会载于税务局的网页,方便市民浏览。我相信有关安排应可释除议员就保障相关人士的权益的疑虑,也可顾及国际间在资料交换操作方面的规范。

  最后,我想向大家汇报,税务透明化及有效交换资料全球论坛(全球论坛)在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了香港第二阶段的成员相互评估报告。香港第一阶段评估已于二零一一年十月完成。第一和第二阶段的评估均对香港达致税务透明化的国际标准的工作予以肯定,香港的法律和规管架构足以让资料交换有效地进行,而我们的协定伙伴认为香港是一个有效率和合作的伙伴。我们对此感到十分欣慰。现时,香港已签订二十九份全面性协定。在未来的日子,我们会继续争取与香港的贸易和投资伙伴进行商讨工作,以扩大香港的全面性协定网络。与此同时,我们亦会与一些要求与香港签订交换协定的税务管辖区展开交换协定的商议,以达致国际的标准。

  多谢主席。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