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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行政会议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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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较早前,政府以行政会议(行会)行之已久的保密制度,不能因个别事件而有例外为理由,拒绝披露行会审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的整个过程,以及拒绝进一步披露否决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的原因。是次事件引起大众对行会保密制度的关注,亦有意见认为,保密制度已沦为政府掩饰黑箱作业的工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行会保密制度的历史背景为何;

(二)现时行会保密制度的法律基础为何,以及曾否作出修订;及

(三)鉴于有意见认为,行会未能在保密制度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取得平衡,当局会否重新考虑检讨及修改行会的保密制度,允许行政长官、行会召集人及负责有关政策的司长或局长,向公众交代行会作出各项重大决策的理据的详情?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份,我答覆如下:

(一)及(二)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享有宪法地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4条内有所订明。为使行政会议充分发挥其职能,行政会议在回归前后都一直奉行沿用已久的保密原则,期间并无任何改变,目的就是要确保行政会议成员一如以往在没有压力下,畅所欲言,坦诚地向行政长官表达意见,也让行政长官可以充分听取意见,以衡量政策利弊。

  换言之,行政会议的保密原则是特区政府决策和运作的重要基石,必须坚守和尊重,绝对不容抵触。保密原则有助行政会议在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考量政策的各方面,令最终制订的政策更为完备,行政会议制度的完整性也是建基于此。因此,致力维护行政会议制度的完整性关乎重大公众利益。

  遵守保密原则是行政会议成员的责任。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8条,行政会议成员须于获委任后作出「尽职誓言」,承诺「除获行政长官的授权外,决不向任何人泄露行政会议的议程、讨论内容及基于行政会议成员身分而获得的任何文件,或获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协助他人谋取私利,并就行政会议作出的一切决定,负起集体责任」。

(三)按照行政会议的保密原则,政府素来不会披露行政会议的讨论内容,但会就所作的决定,通过新闻公报及向立法会发放资料摘要,交代有关决定的重点和原则。此外,相关的政策局也会按需要举行记者招待会,向公众解释有关决定,并直接回应记者的提问;行政长官也会按需要向公众解释有关决定。这是一贯的做法,目的是在保密原则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取得平衡。今次审批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亦采用相同的方法处理,无论是行政长官或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已多次通过不同渠道解释有关决定的重点和原则,绝对没有以保密制作为掩饰。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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