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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卢伟国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回覆:
问题:
据报,去年九月十四日,一辆行驶中的吊臂车的吊臂撞及离地6米的行车路线指示牌,导致交通瘫痪两个多小时;而在不足一个月后,又有一辆行驶中的吊臂车的吊臂勾断轻便铁路系统的两条架空电缆,导致轻便铁路服务受阻数小时。有关吊臂车的道路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有多少宗涉及吊臂未收合妥当的吊臂车的交通意外及其引致的伤亡人数;
(二)会否收紧规管吊臂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措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工程业人士指出,在吊臂车上装置警告闪灯提醒司机和吊臂操作员注意吊臂的高度,可减少意外的发生,当局有否考虑规定所有吊臂车加装该项安全设备;若有,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现谨就卢伟国议员问题的各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根据运输署记录,过去五年(由二○○八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十一月)期间,只有一宗涉及吊臂车在运作时发生的轻微交通意外,当中有一人受轻伤。运输署并没有备存不涉及伤亡的交通意外记录。
(二)及(三)就吊臂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要求,现时已有适当的规管。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商用车辆(包括吊臂车)必须在首次登记前及之后的每年进行并通过车辆检验,以确保车辆适宜于道路上使用,以及装设在车辆上的流动工业设备已安装稳固。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6条亦规定,吊臂车在行驶时的总高度(包括车辆上的负载物及设备)不可超越4.6米。此外,吊臂车的吊臂操作员必须符合香港法例第59章《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训练及资格规定。吊臂操作员应在吊运后把吊臂收摺,以免超过4.6米的高度限制。
假如吊臂车车主需要为其吊臂操作安装警告闪灯,运输署可以在接获申请后根据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111条容许汽车上安装一盏或多盏发出琥珀色光的警告闪灯。
在执法方面,现时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58条已规定,司机须确保在道路上的汽车、其一切部分及附件,以及负载物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或相当可能造成危险,亦不会对道路或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或相当可能造成损害,否则便属违法。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就提问所指的两宗个案,警方已完成调查首宗在二○一三年九月发生的个案,并会检控有关司机。至于在二○一三年十月发生的个案,警方仍在调查中。
另外,运输署会以宣传及教育方式,提醒吊臂车车主、司机及吊臂操作员多加留意及遵守安全使用货车的规例。运输署与货车业界定期举行会议,并不时编印「货车运输通讯」,向业界宣扬安全驾驶吊臂车及使用吊臂的信息。
鉴于现时就吊臂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措施已有适当的规管,而运输署亦有对业界作出宣传及教育,因此政府没有计划收紧吊臂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要求,但会继续注意有关情况。
完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