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迟付薪金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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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麦庄马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的规定,该公司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二月十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五万三千元。
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涉及款额约四十一万元。该公司在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三年五月期间,曾因迟付工资及违反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劳工处检控四次,被法院判罚款合共六万八千元。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绳之于法。
发言人补充∶「如果有足够证据显示有关欠薪等罪行,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董事的疏忽下而犯有的,劳工处会一并检控该董事。」
根据《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另外,根据《雇佣条例》第64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完
2014年2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