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船舶法例(排烟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周五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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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二月二十六日)表示,旨在为厘定船只排放过量黑烟提供客观基准和修订罚则的《2014年船舶法例(排烟管制)(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二月二十八日刊宪。
目前,规管本地船只的《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和规管本地船只以外船只(包括远洋船、跨境客运渡轮等)的《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规定,香港水域内的船只不得排放分量足以造成滋扰的烟雾。然而,法律并无界定构成「滋扰」的排放程度。为协助执法,海事处一直参考力高文图表(见附件),以评估船只排放黑烟的水平。
此外,自二○○五年起,海事处向船东签发验船证明书时,亦采用力高文图表的同一标准。
海事处已研究海外做法,注意到英国和美国若干港口已采用力高文图表内的同一参考标准,作为对排放过量黑烟船只采取检控行动的基准。
发言人表示,考虑到自二○○五年起本港所得的经验,以及为与海外做法接轨,当局建议修订《商船(本地船只)条例》及《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订明受相关条例规管的船只,不得在任何一段时间内,连续排放与力高文图表上2号阴暗色同等深色或较之深色的黑烟达三分钟或以上。
与此同时,为反映远洋船只所造成的污染问题更为严重,并维持相称的罚则,以增加阻吓作用,《修例草案》亦建议把初犯的非本地船只的最高罚款由现时的10,000元,提高至25,000元,再犯的罚款由现时的20,000元,提高至50,000元。本地船只的最高罚款则维持不变,即初犯的罚款为10,000元,再犯的罚款为25,000元。
《条例草案》将于三月十九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完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