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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媒有关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拟转换传送制式以提供其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流动电视服务)的查询,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发言人今日(三月十一日)作以下说明:
「作为背景资料,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现时持有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发出的综合传送者牌照,获准提供流动电视服务。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的综合传送者牌照附表1第1.1段指明:『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指利用数码广播技术在附表3指明的频率传送电视节目服务,以供在本港的移动地点接收其服务。』
该附表第2段进一步指明:『此牌照未有批准持牌人利用附表3指明的频率提供任何固网服务』及『此牌照未有批准持牌人提供任何须根据其他条例领有牌照的服务。』
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向通讯办表示拟转换其传送标准,由一向采用的中国移动多媒体广播标准(CMMB)(自二○一二年推出流动电视服务后采用至今)转换至数码地面多媒体广播(DTMB)(即由现有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牌照持有人提供本地数码地面电视服务时所采用的相同标准)。
就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拟转换其传送标准,通讯办今日向该公司表示,此转换的结果会令本港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的观众接收到其流动电视服务,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因而需要根据《广播条例》的规定,领有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牌照或本地收费电视服务牌照。由于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现时并未持有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牌照或本地收费电视服务牌照,通讯办向该公司表示,如该公司欲采用DTMB提供流动电视服务,但又未能确保其电视服务不会被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的观众接收,该公司则必须根据 《广播条例》取得所需的牌照。
《电讯条例》与《广播条例》为两条不同的法例,其规管范畴亦不同,并已实施多年。任何公司若拟提供的服务需按照《广播条例》领有牌照,则纵使该公司已持有综合传送者牌照,并不会因而获豁免申领《广播条例》下的牌照。
由于两者所采用的传送标准不同,因此不应把China Mobile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先前所提供的服务与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拟提供的服务作比较。
至于有声称指前电讯管理局局长已批准城市电讯(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建议采用DTMB标准以提供流动电视服务,通讯办相信,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是指由当时的电讯管理局局长于二○一○年二月因应拍卖用以提供流动电视服务的无线电频谱所进行的资格审查。
该资格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最终可参与频谱拍卖的合资格竞投人。前电讯管理局局长并没有就参与竞投申请人所建议的服务或传送标准作任何审核,更遑论作出批准。
事实上,由前电讯管理局局长于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出的合资格竞投人公告中清楚指出,频谱竞投及将发给成功竞投人的牌照不应被理解为授权该成功竞投人可提供任何受其他条例(包括但不限于《广播条例》)规管的服务。有关文件可于http://tel_archives.ofca.gov.hk/en/industry/mobiletv/quali_bidder.pdf下载。
我们亦有需要澄清,按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营办商的传送者牌照施加的不少于50%人口的覆盖要求,适用于移动地点,而并非《广播条例》所指的住宅或指明处所。
通讯办和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现正透过律师处理此事。」
完
2014年3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