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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媒有关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涉嫌提供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流动电视服务)的进一步查询,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发言人今日(三月十八日)表示:
「《电讯条例》(第106章)与《广播条例》(第562章)为两条不同的法例,各自规管不同范畴,并已实施多年。
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流动电视服务)一如其他电讯服务般,受《电讯条例》规管。
本地免费/收费电视节目服务,一如其他广播服务般,受《广播条例》规管。
《电讯条例》第8(1)(aa)条规定,除根据与按照《电讯条例》批给的牌照行事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在业务运作中,要约提供电讯服务(offer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a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的电视讯号有可能被手提装置接收,并不等同该持牌人在业务运作中,要约提供流动电视服务。本地免费电视服务持牌人的数码地面电视讯号广泛覆盖本港绝大部分的地区,此等数码地面电视讯号因而有机会被手提装置接收,这并不等同该持牌人被视作在提供流动电视服务。
另一方面,《广播条例》第5条订明任何人除非根据并按照牌照提供广播服务,否则不得提供广播服务。此规管架构旨在规管于处所设置的电视机接收的广播内容以保护,例如儿童及青少年。
《广播条例》进一步指明本地免费/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是指包括拟供或可供由本港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组成的观众接收的电视节目服务。因此,如任何公司拟提供的服务须按照《广播条例》规定领有牌照,则该公司尽管已持有综合传送者牌照,但不会因而获豁免无须遵循《广播条例》的领牌规定。」
完
2014年3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