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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罪犯自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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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条例》)第2(1)条,首次被定罪但并未因此被判处监禁超过三个月或罚款超过10,000元,而且在三年内没有再被定罪的人士,一般在应征职位时可不披露该定罪纪录。本人获悉,有一名有在《条例》下可不披露的定罪纪录的人士,在通过纪律部队员佐级职位招聘考试后,招聘部门要求他提交由香港警务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作为补充资料,该部门因而获悉他的定罪纪录。他的申请随后被拒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有多少名有在《条例》下可不披露的定罪纪录的人士入职为政府雇员;当中有多少人受聘于纪律部队,以及其中受聘为员佐级人员的数目;及

(二)会否取消纪律部队员佐级职位申请人在通过招聘考试后,须向招聘部门提交无犯罪纪录证明,作为补充资料的要求;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条例》(《条例》)旨在帮助那些首次被定罪而且只触犯轻微罪行的人士改过自新,并防止未经许可而披露他们以往的定罪纪录。根据《条例》第2(1)条,凡个别人士曾在香港被定罪,但并未因此被判处监禁超过三个月或罚款超过10,000元,且在此以前他不曾在香港被定罪,而此后经过三年时间该人并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该项定罪便会变为「已失时效」。概括而言,除了在《罪犯自新条例》有限的例外情况外,该人士会被视作没有判罪纪录。

  然而,《条例》第3及第4条同时列出一系列的例外规定,说明在一些情况下,上述的安排并不适用。这些例外规定涵盖与多种专业人士和《条例》下订明职位的认许、雇用、授权等有关的程序,而《条例》下订明的职位包括各职级的纪律部队人员、薪俸在总薪级表第27薪点或以上的公务员、首长级公务员、司法人员及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等。

(一)符合《罪犯自新条例》而可免予披露「已失时效」定罪纪录的政府职位申请人并不需要向聘任当局申报有关的纪录。因此,当局并没有该等受聘人士的数字。对于免予披露「已失时效」定罪纪录之安排不适用的招聘程序,当局并没有备存相关受聘人士是否有「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的统计。

(二)要求投考纪律部队各职级人员的人士申报所有刑事罪行定罪纪录的安排,有助有关部门恰当地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宜获委任该职位。即使申请人有刑事罪行定罪纪录,相关部门在招聘过程中仍会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的才能、表现、所犯罪行之性质及严重程度、其与有关职位职务的相关性,和职位的工作需要等,以决定个别申请人整体而言是否适合受聘。每个申请均会按其个别情况处理。基于纪律部队人员的职务及职权,他们需要秉持高度的诚信,廉洁正直,以符合公众的合理期望。故此,要求职位申请人如实详尽披露其定罪纪录,是平衡公众利益及罪犯自新机会的安排。各个纪律部队现时没有计划取消有关的申报安排。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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