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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据报,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当局发出的放债人牌照有1 001个,而处理中的牌照申请有2 556宗。关于监管持牌放债人的业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警方收到多少宗针对持牌放债人的投诉,以及对多少个持牌放债人提出检控;
(二) 有没有考虑取消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的安排;若有,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及
(三) 鉴于目前没有机构负责监管持牌放债人的业务,而警方只会就他们收取超出法例上限的贷款利率,或以非法手段追收债项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当局有没有考虑把持牌放债人的业务纳入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并制定关于该等业务的按揭贷款成数上限、最低注册资本及资本缓冲额等规定;若有,详情及推行时间表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放债人牌照由牌照法庭负责审批,而香港警务处则负责执法工作,包括调查有关放债人的投诉,并会就牌照事宜向牌照法庭提供意见。另外,放债人注册处处长负责处理牌照申请及续期的行政事宜,并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
截至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放债人登记册上共有1 143名持牌人;至于处理中的申请则有276宗,当中191宗为续牌申请。
何俊仁议员的问题共分三部分,经征询相关政策局的意见后,现回覆如下:
(一) 警方没有备存对持牌放债人的投诉数字。在二零一一年一月至二零一三年九月期间,根据《放债人条例》作出的检控有50宗。
(二) 《放债人条例》第4条订明,行政长官须委任一名公职人员为放债人注册处处长,以执行该条例下的行政职能,当中包括处理牌照申请和备存放债人登记册等事宜。自《放债人条例》开始实施以来,放债人注册处处长一职一直由时任的注册总署署长担任,及后注册总署在一九九三年解散后,改由公司注册处处长担任。有关安排多年来一直运作畅顺,当局无意更改现行安排。
(三) 除不得收取过高贷款利率外,持牌放债人须确保其营商手法和进行放债交易的方式符合相关法例的规定。当中,《放债人条例》就放债交易的多个范畴,包括贷款协议的形式、利率的表述方式、还款安排、广告、放债人向借款人提供资料等事宜作出规定。该等规定旨在确保贷款广告和贷款协议须具高透明度和条款清晰,以助借款人清楚了解贷款安排。如有持牌放债人违反相关法例的规定,执法机构定当采取执法行动。
问题提及有关物业按揭及注册资本等方面的规定,及是否应把持牌放债人的业务纳入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我们须指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下监管认可机构的措施,均与管理银行体系潜在风险及确保金融稳定有关。金管局表示,部分持牌放债人是受金管局监管的认可机构的客户。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认可机构向持牌放债人提供的总贷款金额约为190亿元,占认可机构的本地贷款总额不足一个百分点,因此,就算这些放债人债务违约,对银行体系产生的潜在风险亦有限,不会对金融稳定构成问题。此外,金管局已经要求认可机构积极检视其对放债人的贷款政策,以确保金管局就物业按揭贷款业务采取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的成效。总的来说,现时并无从维持银行体系及金融稳定的理据去考虑要由金管局监管放债人的业务。
完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