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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为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的香港运动员提供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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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及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上月,代表香港参加二○一四年在俄罗斯索契举行的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奥)的一位运动员表示,曾要求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港协暨奥委会)安排随队医生(队医)同行但遭拒绝。此事引起了传媒的广泛报道。有报道指出,出席二○○二、二○○六年及二○一○年冬奥的香港代表团成员均没有包括医护人员。关于参加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的香港代表团的成员组合和开支,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港协暨奥委会有没有主动询问香港滑冰联盟,以及有关的教练和运动员,是否需要队医同行;若有,何时作出询问;若没有,原因是甚么;

(二)是否知悉,在过去四届的冬奥,(i)为何港协暨奥委会没有安排医护人员同行,支援代表香港参赛的运动员,以及(ii)港协暨奥委会有没有接获有关的体育总会、教练或运动员要求有队医随行;若有,港协暨奥委会为何没有答允要求;

(三)当局就支持香港代表团参加过去四届冬奥而拨出的款项、各届代表团的各项开支金额(包括机票、膳食、住宿、当地交通、制服、相关医疗健康评估),以及是否知悉各届代表团各成员在当地的行程;

(四)当局就二○一四年冬奥向港协暨奥委会批出拨款时,建议的十三名香港代表团成员明确包括一名医护人员,是否知悉为何港协暨奥委会最终没有安排任何医护人员同行;当局会不会就此作出跟进行动;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及

(五)当局会不会因应上述事件,要求港协暨奥委会全面检讨决定参加大型国际赛事的香港代表团成员组合的机制及运作,以确保参赛运动员可获得全面的支援及公帑用得其所;若会,检讨的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答覆:

主席:

  夏季及冬季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奥运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奥委会)按照《奥林匹克宪章》所厘订各项守则而举办的国际综合运动会。所有奥运会的参与者都必须获得国际奥委会的认可,并遵守上述宪章。《奥林匹克宪章》中一项基本原则指出,体育运动的组织、管理、经营应由独立体育机构掌管,该机构有责任保护其自主性,免受任何影响以致其不能严格遵守宪章所设规定。

  在香港,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港协暨奥委会)是获国际奥委会认可的体育机构。港协暨奥委会获授权负责中国香港运动代表队参与指定国际运动会的事宜。

  政府透过拨款予体育总会、港协暨奥委会及香港体育学院,支持推行各项运动的本地比赛、训练计划、运动员参加国际体育赛事及培训工作人员的工作。就参加国际体育赛事方面而言,民政事务局一直以实报实销为原则,就体育总会及港协暨奥委会所提出备战及参赛的拨款申请进行审核、批出拨款及监察公帑的使用。

  我现就提问分项答覆如下:

(一)根据港协暨奥委会提供的资料,该会得悉香港滑冰运动员吕品韬获得二○一四冬季奥运会(冬奥)参赛资格,并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与香港滑冰联盟(冰联)见面,以了解他们对参加冬奥的特别需要。其后在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的会面中,该会并没有收到冰联就医疗人员随团提出正式申请。此外,该会也在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收到冰联提交的香港体育学院医生为参赛运动员所作的体检报告,证实吕品韬身体状况并没有伤患在身,适合出赛。

(二)根据港协暨奥委会提供的资料,任何一个具规模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代表团,医疗人员的安排视乎代表团人员名额的数目。当代表团有足够名额时,港协暨奥委会也会作出相应安排,但如果代表团名额不足时,地区奥委会便要作出取舍。港协暨奥委会要权衡过往的经验、当地行政的需求和参赛队员的需要而提供适切的安排和协助。根据港协暨奥委会提供的资料,过去四届冬奥,该会并无有关的体育总会、教练或运动员要求有队医随行的纪录。

(三)在审批参赛拨款申请时,我们会就港协暨奥委会提交的申请,包括建议代表团名单、各代表团成员的职责概略和其他相关文件,作整体的考虑。根据港协暨奥委会提供的资料,代表团成员的行程包括工作会议(团部会议及个别运动项目工作会议)、练习及比赛,及相关准备工作。

  我们为中国香港代表团参与二○○二、二○○六年、二○一○及二○一四年冬奥提供的实际拨款详情请见附件。

(四)港协暨奥委会早于去年九月已就当时的预计参赛人数(最后预计最多四名运动员),向民政事务局申请拨款,包括申请一名义务医疗人员随团。直至二○一四年一月中,该会获知香港最终仅得一名运动员参与是届冬奥,而正式随团名额也减至五位。
 
  港协暨奥委会需要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赛事所定规则,全权负责决定中国香港代表团的名单。政府认可港协暨奥委会按照实际情况决定中国香港代表团名单的权力。

(五)如上文所述,港协暨奥委会需要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赛事所定规则,全权负责决定中国香港代表团的名单。政府认可港协暨奥委会决定中国香港代表团名单的权力,亦认可港协暨奥委会及相关体育总会能就参与赛事所需的医疗支援作最适当的评估。

  就使用公帑而言,参赛拨款以实报实销为原则,港协暨奥委会须于赛后提交报告及核数师报告。我们会不时检视监察机制并在有需要时优化有关安排,以确保公帑用得其所。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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