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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及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本月六日,中西区区议会辖下的公民教育工作小组举行会议,审议《基本法》推广活动的拨款申请。在会议开始时,该小组的主席拒绝让公众人士及记者旁听会议,有与会的区议会议员(下称区议员)与主席就此争辩。在场记者其后被保安员驱逐离场,该名区议员遭警员抬离会议室。行政长官回应上述事件时表示,「警方一直依法办事」,警务处处长则指出,警方有责任「确保社会安宁」,但部分社会人士关注并质疑警方有否滥权及干预议会运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日有多少名警员到场处理事件,以及曾提出甚么处理方法;在场警员有否接获把该区议员抬离会议室的要求、采取该行动前有否请示上级、有否向该区议员解释为何把他抬走、如何抬走他,以及为何不准他返回会议室;
(二)在工作小组的委员发生争辩期间,现场是否有人作出严重暴力行为;若是,详情为何;若否,鉴于工作小组当时正在区议会的会议室内举行会议,警方有何法理依据把该区议员抬离会议室,并阻止他履行出席会议的职责;行政长官所说的「依法办事」,以及警务处处长所说的「社会安宁」是甚么意思;他们的说法有何法律根据;及
(三)会否检讨上述事件中警方有否滥用权力;有何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以保障区议员出席会议的权利,以及确保区议会的运作不受警方无理干预?
答覆:
主席:
根据香港法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10条,警方有责任及权力采取合理及适当的措施,维持公众安宁、保护市民人身安全、防止罪案发生及财产损等。
每当接获市民的突发或紧急事故求助时,警方会即时调派人员到场了解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调查,以履行其法定职责。警员到达现场后会按情况采取合理及适当行动,以维持公安宁和保护市民人身安全和防止损毁财产。无论有关地方为公众或私人场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警方都必须履行其法定职责。如在私人地方发生扰乱秩序的情况,会由现场负责人或保安员采取行动,处理有关情况。警务人员只会在有人作出破坏公众安宁的行为或]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才采取合理及适当的措施介入或提供协助,确保公众安宁及市民安全受到保障。
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我回覆如下:
(一)及(二)警方在二○一四年三月六日下午接到一宗求助个案,指有人在一会议室内作出滋扰行为。警方于是派巡逻小队人员到场提供协助。当时有两名在场人士在会议负责人及保安人员多次要求下,一直至晚上依然拒绝离开。期间保安员在企图将该两名在场人士带离场时,多次与其中一名人士发生纠缠,造成混乱,并有保安人员跌倒。会议负责人要求在场警务人员关注事件并就事件的处理方法作出建议。在场警务人员曾清楚向会议负责人表明,任何扰乱秩序的情况应由保安人员处理,警方会在公众安宁可能或已受到破坏、或任何人士可能受到伤害等情况下介入处理。其后,保安人员再度请该名人士离开会议室,但并不成功,过程中再次出现纠缠及保安人员跌倒的混乱场面。在场警员考虑到现场秩序再次出现混乱及在场人士的安全,及在作出劝谕后,协助保安人员将该名人士带离会议室,以防止冲突恶化及防止有人可能在混乱情况下受伤。保安人员同时将另一名人士带离会议室。
在场警员在事件中一直保持中立,扮演协助及调停的角色,并根据《警队条例》第10条履行警队职责,维持公众安宁和保护市民安全。当日事件绝不涉及干预任何议会运作。
截至三月二十日,投诉警察课已就事件收到两宗投诉。投诉警察课现正按法定的处理投诉警察个案机制,公平公正地处理。
(三)区议会场地的管理由各区的民政事务处负责。如有需要,民政事务处可聘用保安员,负责相关场地的保安事宜、如管理秩序,以及处理可能出现扰乱秩序等情况。
根据区议会的《会议常规》,如果出席或旁听会议的人士的举措妨碍会议正常进行,主席可对其作出警告;经警告无效,主席可勒令其离开会场。在实际运作方面,如扰乱秩序情况仍然未有改善,保安员可按会议负责人的要求把有关人士带离场地。
正如上文所述,若有人因任何事故报警求助或议会要求警方提供协助,警方皆一视同仁,并会在公众安宁可能或已经受到破坏,或任何人士可能受到伤害等情况下介入处理,按情况采取合理及适当行动,维持公安宁,保护市民人身安全和防止损毁财产。
我重申,当日警方是按接到「报警求助」个案的正常程序作出处理,所采取的相关行动绝对没有亦无意干预区议会的运作,也绝对不存在警方「滥权」的情况。
多谢主席。
完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