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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3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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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3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其他委员和法案委员会秘书处及法律顾问所付出的努力,令《2013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业界团体对在香港设立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向法案委员会表示支持及表达意见。

  我们在吸纳相关意见及审视草案条文后,提交了若干修正案,以回应市场意见、完善规管制度,以及使条文更加清晰易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

  鉴于二零零八年年底的全球金融危机,揭示了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结构性问题,二十国集团领袖承诺改革场外衍生工具市场。所有主要市场现正密锣紧鼓,为这项改革做好准备。例如,美国在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制定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而欧盟在二零一二年七月采纳了《欧洲市场基础设施规例》,为改革场外衍生工具市场制定法例。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香港设立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以符合国际要求。条例草案引入符合二十国集团要求的汇报、结算及交易责任,以及为辅助实施这些责任而引入的备存纪录责任。条例草案同时订定条文,以规管相关的必要基础设施,以及规管和监察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细节会在有关规则(即附属法例)中列出。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就有关强制性汇报及相关备存纪录责任的附属法例进行公众谘询。

  建议制度的监管工作,将由金管局及证监会联合执行。金管局负责规管认可财务机构及核准货币经纪的场外衍生工具活动,认可财务机构包括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证监会则负责规管持牌法团和会在附属法例订明的其他人士的场外衍生工具活动。

强制性责任

  条例草案所引入的强制性汇报、结算及交易责任只适用于附属法例所指明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现时构思是初期若干类别的利率掉期和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会被指明纳入规管范围,这些都是对本地市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并且可以标准化。附属法例会为遵行汇报及结算责任提供拟议的宽限期,让受影响的市场参与者得以建立系统联系和处理相关文件。其中,汇报责任的宽限期拟订为最多六个月,以完成追溯汇报之前的交易。

  部分团体曾就跨境交易的合规事宜向法案委员会表达意见。就此,我们已经向法案委员会解释,我们在照顾本地情况之余,也会致力使香港的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和主要市场的监管制度看齐。我们也正在与欧盟商讨等效评审的事宜,并与美国就监管跨境场外衍生工具活动商讨合作安排。同时,我们会有方便合规的措施。金管局的交易资料储存库与全球主要交易资料储存库互有联系,使业界可随时委托全球交易资料储存库代为向金管局提交报告。此外,本地和海外中央对手方同样可获指定为条例草案下的中央对手方。交易双方实际上可选择使用任何一个获证监会认可和指定的中央对手方。就本地中央对手方而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成立的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已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起开始提供自愿结算服务。

系统重要参与者

  条例草案将规管系统重要参与者。这些有可能出现而又作为香港实体的参与者,现时并不受金管局或证监会监管,但他们在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持仓量或交易之重大足以引起潜在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假如他们的场外衍生工具的持仓量已达到附属法例订明的具报水平,就必须向证监会作出具报,让香港的监管机构得以充分监察这些系统重要参与者,密切留意其活动会否危及香港的金融体系。

  法案委员会曾就系统重要参与者具报门槛的量度方式作出研究。证监会在考虑业界提出的意见后,决定采用可量化的具报门槛为依据,而不会以无法量化的因素作为考虑,以便市场参与者更易理解,并令具报过程更有效率。金管局和证监会会就系统重要参与者的具报规则谘询公众。

受规管活动

  条例草案将会引入两类有关场外衍生工具的新增受规管活动。新增的第11类受规管活动会涵盖交易商及顾问的活动,而新增的第12类受规管活动会涵盖客户结算的活动。此外,现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的范围也会扩大。第9类受规管活动是资产管理,会扩大至涵盖场外衍生工具的投资组合。现有第7类受规管活动是自动化交易服务,会扩大至涵盖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条例草案会就新增受规管活动和扩大现有的受规管活动引入过渡安排,让现时已在场外衍生工具市场以中介人身分提供服务的人士,可在一段有限时间内,继续提供服务。

  法案委员会曾经讨论有何措施减低引入这些新增或经扩展受规管活动对市场人士的影响。根据较早前公众谘询所得的意见,我们得知公众认为有需要为这些受规管活动提供较长的过渡期。因此,我们已在条例草案建议订定较长的申请期及过渡期,分别为三个月及六个月,以便市场人士顺利过渡至新的发牌制度,同时尽量减低对其现有业务的影响。此外,任何人在申请期内就相关的新增或经扩展受规管活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就能在过渡期后被当作持牌或核准,直至证监会完成审议有关申请。若该人就其申请的相关的新增或经扩展受规管活动获证监会批给,该人就能继续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

监管权力

  为确保金管局和证监会具有相关的监管权力,证监会的调查和纪律处分权力会扩展至涵盖场外衍生工具活动,而金管局亦会获赋予相应的权力,规管认可财务机构及核准货币经纪合规的情况。为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条例赋予金管局的权力,与证监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调查和纪律处分权力是一致的。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保障条文的修订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载有无力偿债凌驾条文赋予的保障,目的是防止由认可结算所结算的交易由于认可结算所任何成员出现违责并由于破产清盘法的引用而遭到推翻。倘若出现有关交易被推翻的情况,或会在认可结算所的其他成员之间造成骨牌效应,故此这些保障是不可或缺的。目前,这些保障只适用于认可结算所与其成员之间就认可结算所成员违责事宜订立的安排及协议。

  条例草案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作出修订,以扩大认可结算所的违责处理规则的适用范畴,及继而扩大无力偿债凌驾条文所赋予保障的涵盖范围。修订的目的,是把无力偿债凌驾条文的保障,扩大至适用于认可结算所本身的违责事项,以及获认可结算所支援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若干客户结算安排。作出修订后,假如提供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客户结算服务的结算所参与者违责,将可确保客户的持仓及抵押品不会用来偿还该参与者的债权人,而会按相关安排转移至另一个愿意接手的认可结算所参与者,或由认可结算所进行平仓,让客户可以取回剩余的抵押品。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就相关条文向法案委员会提交了意见书,其后亦向监管当局提出了若干技术性修订。我们采纳了相关建议,而有关修正案亦得到法案委员会支持。

有关规管金融市场的其他改善措施

  此外,本条例草案也会实施其他改善金融市场规管的技术性措施。

  首先,条例草案对《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修订,规定必须以电子方式,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权益披露」作出的具报及报告送交存档,以改善程序,适时发布可能影响市场的权益披露公告。

  另外,在市场失当行为罪行方面,条例草案对《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修订,使刑事法庭发出的交出令的范围能够涵盖获取的利润和避免的损失,与现时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罚款权力相若。同时,条例草案对《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作出修订,赋权刑事法庭就市场失当行为罪行作出限制令、押记令或没收令,冻结或检取和没收洗钱或上游罪行的得益或在有关罪行中使用的工具等,以符合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提出的建议。

结语

  总的来说,条例草案将有助香港设立适切而有效的制度,监管场外衍生工具市场,履行二十国集团的承诺,并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看齐。

  主席,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支持,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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