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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较早前一间位于香港岛的津贴小学的校长向本人反映,指其学校的校舍的面积、空间及设施远低于现行标准(俗称「火柴盒式校舍」)。由于该校舍于一九七○年代兴建,空间极为有限,而且需要经常维修保养,校方无法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该校长又表示,其校隔邻有一所与其校舍设计相同的空置校舍,他希望当局能把该校舍分配予其学校,以纾缓学生的挤迫情况,但空置校舍的部分设施已被拆走。关于增加校舍的面积和空置校舍内设施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公营学校的「火柴盒式校舍」的数目、位置、启用日期和使用情况是甚么;
(二)有没有制订时间表,全数淘汰现有的「火柴盒式校舍」;若有,时间表及详情是甚么;若没有,会否考虑订立该时间表和工作计划;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三)鉴于现时有部分公营学校的校舍受空间所限,即使进行改善工程仍难以符合现行标准,当局会否考虑把该等学校隔邻的空置校舍优先分配给它们,以增加其校舍的空间;若会,具体的安排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及
(四)当局以甚么准则决定是否拆除空置校舍内的设施或移走在内的物资;当局会否考虑尽可能保留空置校舍内的基本设施,以便一旦确定该等校舍的新用途时,减少重新安装设施所需的时间;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答覆:
主席:
关于陈议员就所谓的「火柴盒式校舍」及分配空置校舍提出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本局并无一套坊间俗称的所谓「火柴盒式校舍」的标准或定义。我们估计所指的大概是建于一九六○年代中至一九八○年位于公共屋内供小学用途、外形方正的校舍。现时在这类校舍营办的公营小学共28所,它们按区域的分布表列于附件。
(二)及(三)在不同年代落成的学校校舍皆合乎当时的建校标准,而仍运作的学校校舍亦必须符合现行法例要求。教育局一直致力按需要提升校舍的设施,改善学习环境。为使按照旧有规划标准兴建的学校能配备适切的设施,以配合教学上的转变,在衡量各方面因素(包括公共资源的运用,及技术上是否可行)后,本局会透过以下不同渠道提升校舍的基础建设:
(i)学校改善工程计划──自一九九四年开始,本局透过学校改善工程计划,为743所以旧有标准规划建造的公营学校增辟空间和增建设施。上述的28所校舍绝大部分均已透过学校改善工程计划获增设课室、特别室及/或行政设施。
(ii)小型改善工程──除了学校改善工程计划,本局亦会透过小型改善工程,为有需要的学校改善校舍设施,包括加建或改建课室及特别室等。
(iii)重建或重置计划──在善用土地/现时校舍资源,及符合有关政策目标的前提下,透过重建或重置计划,让有需要的公营学校迁往符合现行标准的新建校舍,或以原址重建的方式改善学校设施。在订定重建或重置计划的优次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学校的教学质素及现有校舍的状况,和是否曾受惠于学校改善工程等,但不限于校舍外形和楼龄。
至于空置校舍,教育局设有一套机制处理空置校舍。当有校舍将会空置,教育局会视乎其面积、地点和楼宇状况,考虑有关校舍是否适宜重新分配作学校或其他教育用途。根据既定程序,当教育局确定个别空置校舍可供现有的小学/中学迁校/扩充之用,一般会透过校舍分配工作公开邀请全港合资格的办学团体申请相关校舍,并提交申请表格及其他所需申请文件。
校舍分配一般是以办学团体互相竞逐的方式进行。在审批迁校申请时,委员会是以教学质素作为首要考虑条件。其他考虑因素包括办学团体的办学纪录、迁校后的办学计划,以及其现有校舍的状况等。一般而言,我们认为现有校址面积少于三千平方米、校舍楼龄逾三十年,而又未能受惠或只有限度受惠于学校改善工程的学校,其申请值得慎重考虑。不过,这些并非提交申请的先决条件,因为每个申请个案均需考虑其个别情况。此外,有关学校所处的位置(即该校现时校址是否与所申请的校舍同区),也属考虑因素之一。在评审有关申请时,委员会会充分考虑每个申请个案所涉及的情况,才作出校舍分配的建议。如有需要,委员会亦会安排申办团体面见。
(四)在一般的情况下,当一所学校结束办学或获重置于另一所校舍继续办学时,相关的办学团体须于迁往新校后交还现有校舍及现有学校用地(如适用),并根据与有关政府部门(例如教育局/房屋署/地政总署)所订立租约或土地契约内的条款,处理空置校舍内的家具及设备。一般而言,办学团体须于搬离校舍前移除校舍内所有的家具及设备,并将校舍清理妥当。若学校获重置,合用的家具及设备须于新校舍内继续使用,以善用现有资源。若校舍将预留作学校用途,校舍内的固定装置及设施会尽量予以保留,以方便日后校舍可以尽快再投入使用。
完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