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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食物及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记者会上的开场发言:
各位,政府于今天(即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时已宣布,行政会议已通过在六月二十五日向立法会提交《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是用以制定发牌制度,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
政府一直透过三管齐下的策略落实骨灰龛政策。我们一方面致力推广可持续殡葬模式(例如在海上或纪念花园撒灰),另外亦积极增加公众骨灰安置所的供应,以及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运作。条例草案的目的正是加强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
政府在过去曾就骨灰龛政策推出两轮公众谘询。公众谘询结果显示,社会大众支持透过发牌制度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不过,对于如何才能处理不符合现行法定及政府规定的现有骨灰安置所,则意见不一。有意见要求我们作出最严格的规管。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提醒政府不应随便打扰先人的安息之所。
基于以上的背景,在推行有关发牌制度时,我们必须平衡居民、先人亲属以及其他持份者的关注。我们亦希望能以务实的方式处理一些存在已久,但未必能符合规定的私营骨灰安置所。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建议制定发牌制度,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在其通过后,除非有关营运获发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否则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营运私营骨灰安置所。在条例草案下,骨灰安置所指任何用作或拟用作存放骨灰的处所。我们建议成立由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署长担任主席,并有公众人士为委员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作为发牌当局。食环署会是条例的执法机关。
条例草案亦建议,无牌营办骨灰安置所(包括出售骨灰安放权)即属犯罪。不当处理已安放骨灰及/或弃办骨灰安置所也属犯罪。以上罪行,在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最高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三年;在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最高罚款500万元及监禁七年。
根据条例草案,要获发牌照,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符合批地契约或土地文书、城市规划及楼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提交管理方案。另外,亦要求有关处所为营办人所拥有。除稍后就「草案前骨灰安置所」的两项特别安排外,上述严格的规定均适用于所有私营骨灰安置所。
对现存的骨灰安置所,我们会有一些特别安排。我们留意到有部分现存的骨灰安置所未必完全符合所有法定和政府规定,申领牌照或豁免书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即在今日前已存在,营办人如需时间去达到各项相关规定的要求(例如处理城规申请),可向发牌委员会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让其在条例生效后,即使在未获发牌照或豁免书这段期间,仍可继续营运。然而,在暂免法律责任书有效期间,有关骨灰安置所不得出售(包括出租)新的或空置的龛位,其现有不符合法例要求的地方和情况,亦不许恶化,并须尽快提交适用的申请,以符合规划、土地和楼宇方面的规定。发牌委员会会按照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决定暂免法律责任书的有效期,最初最多不会超过三年,并且可在发牌委员会认同有特殊情况下,这三年的最高年限才有可能获得再次延期,但延期亦不超过三年。
对于豁免存在已久的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建议它们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第一,在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前已开始骨灰安置所的营运;亦须在今天(即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时后停止出售(包括出租)新的或空置的龛位;亦当然须符合条例草案下的其他规定。
至于涉及条例草案所定义的违规构筑物,有关骨灰安置所须跟进经专业人士核证该些构筑物为安全的安排。我必须强调,如在今天(即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时后仍然出售或出租龛位,这些骨灰安置所日后便会丧失申请豁免书的资格,到时只可通过申领牌照才可继续营运以及出售(包括出租)龛位。换言之,有意申领豁免书的骨灰安置所必须把营运规模冻结在今天上午八时的状况。
我刚才提到就「草案前骨灰安置所」申领牌照,在两方面有特别安排,包括若非设于自置处所之内,营办人必须有权以不少于五年期限使用该处所,以及若涉及上述违规构筑物,这些骨灰安置所亦须跟进经专业人士核证该些违规构筑物为安全的安排。
有一项十分重要的安排,就是通报计划。食环署在今天(即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即时推出通报计划,要求私营骨灰安置所提交资料以证明它们是属于「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即证明它们今天上午八时前已在营运。无论是否属发展局「私营骨灰龛资料」所列的骨灰安置所,我们同样希望它们会参与通报计划。食环署会随即派员到访骨灰安置所核实资料。
发牌委员会日后会依据这通报计划收集到的资料,决定骨灰安置所是否属「草案前骨灰安置所」,以及将来是否符合申领条例草案下适用于「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各种文书(即牌照、豁免书和暂免法律责任书)的有关资格要求。
我藉此机会呼吁骨灰安置所营办人积极参与通报计划,以免将来向发牌委员会提交申请时受到影响。我亦呼吁市民向当局提供虽然现时不在发展局「私营骨灰龛资料」名单内的骨灰安置所资料,以便食环署在通报计划下跟进。
为加强保障消费者,条例草案要求:持牌人须与消费者订立合约,订明确切条款(例如所出售安放权的性质,如涉及龛位,其尺寸、年期及收费),以及有否设立保养基金等。条例草案规定,合约必须涵盖一些重要事项,否则消费者可以有权取消合约,并要求退款。
经营者有责任在结业前处理已存放的骨灰,如违反规定,须负上刑事责任。条例草案就骨灰安置所终止营办时处理骨灰的安排订定条文,并就适用于食环署、营办人及不知情的第三者的订明骨灰处置程序,提供主要框架。详情在提交予立法会的相关文件将作出介绍。
对消费者来说,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并生效前,营办骨灰安置所及出售龛位虽然无须申领牌照,但正如现时的做法一样,这些骨灰安置所仍须符合现行各项法定及政府规定(包括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及建筑物安全等各方面的规定),消费者要留心风险,以免日后因有关骨灰安置所申领牌照失败而可能受影响。
至于已购买了龛位的消费者,亦应该向营办人索取完备资料,以便查核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所有法定及政府规定的要求。与此同时,消费者亦应向营办人了解,如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结业及清盘,营办人会如何处理已存放的骨灰以及受影响消费者的权益及相关安排,包括会否及如何退款或作出赔偿。消费者应留意合约是否已有条款保障消费者这方面的权益。有需要时,消费者应就自身权益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前,有需要存放先人骨灰的市民须注意的是,第一,由于现时未能确定立法会会否通过条例草案,而且每所骨灰安置所的情况亦不尽相同,我们暂时未能保证任何特定骨灰安置所将来是否可获发牌。即使该骨灰安置所名列发展局「私营骨灰龛资料」第一部分,也不能保证。第二,即使获发牌,我们在现阶段也不能预知,就相关的牌照申请,牌照所规定的存放骨灰上限。因此,若有任何人作出承诺,声称日后必定可获发牌,或必能保证存放或安排不受影响,消费者应特别小心。有需要时,应寻找专业意见。
我们会在下星期三(即六月二十五日)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我期望立法会能早日完成审议,让发牌制度能早日实施。
在此我必须指出,拟议的发牌制度,不能绝对一次过解决过往留存并累积下来的问题。我们也未必能够为一些最终可能出现的棘手问题提供百分百圆满的解决方法。不过我希望大家明白,当局在处理私营骨灰安置所这个议题时,必须情理兼顾。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已考虑以下因素,包括宏观的社会利益,长远来说需要满足社会对骨灰安置所的需求;遗属的感受,特别是他们希望尽可能让先人的骨灰安置后不需被打扰的意愿;尽量减少骨灰安置所对邻近社区造成的滋扰;以及最后希望能确保采用长远来说可持续运作的模式。
总括来说,政府已尽力制定一套我们认为是合乎我们所需、合理及达到适当平衡的规管制度,政府亦会继续采取三管齐下的措施,即继续努力增加公营骨灰安置所设施,推广可持续殡葬,以及即使在条例草案未生效前,亦在现行架构下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
我重申,政府一向透过三管齐下的策略处理民对私营骨灰安置所的需求。我们当然会继续努力,加强推广可持续的殡葬方式。另外,我们亦会努力,希望落实在(全港)十八区提供政府骨灰安置所,这些(工作)我们是不会停止的。我们并会不断探索其他可行的方式、选址,以便将来能开发更多(公众)骨灰安置所,亦会考虑如何尽量善用现存或新开发的(公众)骨灰安置所,包括我们早前曾提及,能否透过限制拜祭时间或(骨灰存放)年期等方法,让我们能尽量利用这些空间。
此外,民非常关注现存的私人骨灰安置所,特别是它们的违规情况或对处所附近居民造成的滋扰,因此政府提出《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简而言之,今日以后,所有有意营运、新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符合所有现行法例要求,才会获发牌照。所有对于「草案前骨灰安置所」适用的特别考虑,对于在今日以后才开始营运、新的(骨灰安置所),或即草案后骨灰安置所,是完全不适用的。然而,对「草案前骨灰安置所」,我们会有一些不同的安排,正如我刚才提出,对部分存在已久而又符合我们要求的骨灰安置所,会提供安排让他们申请豁免。至于其他所有不符合可获豁免资格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它们必须申请牌照。不过,在申请牌照过程中,对这些「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将有一些特别的考虑,例如有关违规构筑物,以及对土地利用或规划用途(方面)有些特别考虑。申请牌照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我们考虑到它们进行规范化,以符合所有要求的过程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提供了一个时间表,让它们有足够时间进行规范化。在进行规范化的过程中,当仍未知道将来是否成功时,他们需要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
完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