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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的资料,过去五年,本港两支由民间志愿人士组成的野猪狩猎队(狩猎队)平均大约每隔三天出动一次,而每两次行动射杀一头野猪。狩猎队成员获香港警务处发出枪械牌照,因此可在家中存放枪械及弹药。据报,近年狩猎队的狩猎过程及其成员在管有弹药方面曾有多番失误,例如:狩猎队在野猪并无对市民构成即时危险,以及有近半百居民围观但没有围封禁区的情况下进行狩猎行动;涉嫌违反不得在星期六和公众假期进行狩猎行动的规定;有狩猎队成员被盗去存放在家中的八发雷明登子弹等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在过去数年,野猪伤人的事件仅得寥寥数宗,而由于本港农业已式微,野猪破坏农作物的事件亦甚罕见,有否研究狩猎队是否有需要频密出动;频密出动的原因为何;当局有否就每次行动备存详细的纪录及报告;
(二)鉴于香港法例对枪械及弹药的进口、管有及使用等实施严格管制,为何当局向民间狩猎队成员发出枪械牌照;
(三)针对狩猎队在狩猎行动期间曾有多番失误,当局有何改善措施;会否考虑把狩猎野猪行动拨归渔护署及/或警方执行(例如先由警方用麻醉枪麻醉野猪,再由渔护署善后),以确保狩猎行动由公职人员按严谨、有纪律及安全的程序进行;
(四)鉴于本人得悉,当渔护署接获在市区发现野猪的报告后会派出兽医向野猪发射麻醉药,然后将它们放回郊野公园,当局会否考虑采取同样方式处理在社区附近发现的野猪,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才采取射杀行动;
(五)过去三年,狩猎队的行动有否造成人命(包括狩猎队成员及市民)伤亡;如有,详情为何,以及有关的责任谁属;
(六)鉴于有报道指出,狩猎队的狩猎行动须事先取得相关分区警署的批准并需约一星期筹备,警方会否考虑在狩猎行动的最少四十八小时前,在其网站公布(i)行动的日期、时间、地点、狩猎队成员的姓名、编号及人数、(ii)市民投诉的详情、(iii)实地视察的结果、(iv)狩猎行动的理据(即已证实有关个案是在没有可行的防范野猪措施下转交狩猎队跟进),以确保公众安全,并公开行动的报告(包括行动的过程及动物尸体的处理方法),供公众人士查阅;
(七)鉴于狩猎队在多次行动中有否需要射杀野猪存在争议,而渔护署因而屡受批评不尊重动物的生存权利,该署会否考虑制订更具体和清晰的行动守则,例如订明野猪破坏市民的财产或威胁市民的人身安全达到何种程度,才批准狩猎行动;
(八)过去五年,狩猎队射杀了多少头野猪及该数目与渔护署射杀其他野生动物的数目的比较结果,并列出该等个案的详情(包括日期、区域、行动原因、野生动物的种类,以及动物尸体的处理方法);
(九)鉴于渔护署的指引订明,狩猎队必须将野猪尸体弃置于食物及环境生署(食环署)辖下的动物尸体收集站,食环署现时如何处理该等尸体,以及有否就此制订指引及备存正式纪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考虑制订指引及备存纪录;及
(十)过去三年,是否有人向渔护署或食环署领取野猪尸体;如有,领取的程序及每宗个案的详情(包括日期、数量及领取者的身份)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毛议员的问题,我们的回覆如下:
(一)及(七)野猪是香港体型最大的陆栖哺乳动物,成猪体重可达150公斤。因为缺乏天敌,繁殖速度快,以至数目迅速增长。雄性野猪长有獠牙,可用作挖取植物根茎食用,亦可作攻击用途,野猪受挑衅或受袭后会作出攻击,因而对人身安全可构成威胁,过往本港亦曾发生野猪伤人事件。野猪四出活动时可能会对环境及农作物造成破坏,因此,世界各地如欧洲、澳洲、纽西兰、美国及部分东南亚国家一般都把野猪列为「害兽」,并以狩猎方式控制其数量。在香港,野猪并非受保护野生动物,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亦引用同一方法控制其数量。
渔护署如接获市民投诉,指有野猪经常出现造成破坏或对他们构成威胁时,会派员到场作实地调查。渔护署人员会向事主提供防范野猪措施的建议,如妥善处理外垃圾、加设栏杆围网或增加照明等。若确定有野猪出现造成持续破坏或威胁及防范措施都不效时,渔护署才会通知狩猎队安排狩猎行动,以减低野猪出没造成人身安全及破坏财产的威胁。
在过去五年,渔护署共接获超过1500宗野猪滋扰投诉个案,即平均每星期约6宗之多,当中只有约两成个案须转介狩猎队安排狩猎行动。在每次狩猎野猪行动后(不论是否有成果),狩猎队必须向渔护署及警务处呈交报告作为档案记录。
(二)渔护署向狩猎队发出特别许可证(许可证),准许狩猎队狩猎野猪,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渔护署发出许可证的其中一项条件为,许可证持有人及获选为志愿狩猎队成员的人士必须领有由警务处处长所发出的有效枪械牌照,并完全遵守该牌照的各项条件,方可狩猎野猪。狩猎队成员须通过警方的枪械使用测试后,方能获发枪械牌照。
(三)野猪狩猎是管理野猪的有效措施,现行安排行之有效,因此有需要保留狩猎队应付现有情况。渔护署会继续密切监察野猪出没情况,确保狩猎行动是在合适的情况下才进行。如有需要渔护署亦会与野猪狩猎队进行检讨和作出提醒。
(四)是否使用麻醉枪需视乎野猪出现的现场环境而决定。由于一般麻醉药需要约五至二十分钟才会发挥效力,如野猪被射麻醉药后即时逃跑,有可能对公众构成危险,之后亦难以捕获它们。除非遇有野猪受伤或被困市区,而现场情况许可及野猪无法自行离开,渔护署才会派出兽医使用麻醉枪捕捉。对于误闯市区又没有造成持续滋扰或破坏的野猪,若证实健康情况良好,渔护署会在捕获后把它们放回远离民居的郊野山林。
(五)现时狩猎队除取得渔护署签发的特别许可证外,各队员亦须通过使用枪械的标准射击检定测试,方可进行狩猎行动。狩猎队必须遵循渔护署及警方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意外及损伤事故的发生。过往狩猎行动没有造成任何人命伤亡,但狩猎队必须购买足够的意外保险,提供适当的意外保障。
(六)狩猎队接获通告后,会派队员到场了解情况。狩猎队确认行动后,须以书面通知渔护署,渔护署会将该资料传真至有关部门及当地民政事务处,以便他们尽早通知当地附近村民/居民。另外,狩猎队必须在最少两个工作天前向有关警署申请,详细列明狩猎野猪行动的安排,如日期、时间、狩猎范围、及参与该次狩猎行动的成员名单等。狩猎队必须预先获得警方(分区指挥官)的书面批准,方可于警方同意的限定日期、时间及地点内进行狩猎行动。
当地民政事务处为保障市民安全亦会预早向当地村民/居民公布有关狩猎行动细节,而星期六、日或公众假期则不可进行有关狩猎行动。现时的安排行之有效。
在每次狩猎行动后,狩猎队队长必须向渔护署及警务处呈交报告作为档案记录。
(八)除野猪狩猎行动外,渔护署没有以射杀形式处理其他野生动物。过去五年,野猪狩猎队在新界、九龙、香港岛及其他离岛射杀的野猪数目撮列于附件一。
遭野猪狩猎队射杀的野猪,会运送到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管理的动物尸体收集站等待处理。
(九)食环署的外判承办商每天会到动物尸体收集站,收集站内的动物尸体。另外,当接获市民或其他政府部门通知在公众地方发现动物尸体后,食环署会安排承办商尽快到场收集。承办商会为捡收的动物尸体洒上漂白粉,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放入适当的胶袋及妥为包裹,然后运往认可的堆填区处置。承办商须每月向食环署送交工作报告,详细列明月内每次收集行动时,从各动物尸体收集站及其他地点所收集的动物尸体种类及数量。有关收集及处理动物尸体方法已在食环署与承办商所签订的合约中列明。
(十)过去三年,渔护署和食环署并无有人领取野生动物尸体的记录。
完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