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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合并辩论修正案的发言全文(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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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第9条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议对《条例草案》第9条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有关修正案旨在因应《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而对第9条作出技术性修订,使该条不涵盖与买家印花税有关的第29CB和29DB条,以及第1(1AAB)类和1(C)类。

  跟,我想就涂谨申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作出简单的回应。涂谨申议员提出修正第9条,以订明就决定应缴从价印花税而言,代表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未成年人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住宅物业交易的受托人或监护人,必须为其近亲,或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的规定予以任命或由法庭任命。

  在《条例草案》下,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在购买住宅物业时并没持有其他住宅物业,有关的交易可获豁免双倍印花税。考虑到未成年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由于没有能力签订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购买住宅物业时有实际需要由其他人代其行事,故此,《条例草案》订有条文,让未成年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透过受托人或监护人购买住宅物业,只要该未成年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并没持有其他住宅物业,有关交易可获豁免缴付双倍印花税。

  《条例草案》对未成年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透过受托人或监护人购买住宅物业而获豁免缴付双倍从价印花税的安排,已作清晰订明。

  在实际操作层面,税务局亦有严谨的安排。为处理豁免双倍从价印花税的申请,税务局会要求代表未成年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行事的买家提供书面证明,例如出世纸、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委任监护人的文书、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的委托书、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所作出的法院命令或监护令等,以证明其在相关交易中的监护人或受托人身分。因应实际情况,税务局亦会要求该人或声称受益人提交证据,例如购买物业的资金来源的文件,其他可证实该人或声称受益人在相关交易中的身分的证明文件等,以考虑是否接纳声称受益人才是物业的实益拥有人。

  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会对部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不便。举例而言,在《条例草案》下,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自然监护人(例如其父母)可以代有关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购买住宅物业而无须缴付双倍从价印花税。然而,在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下,有关人士必须先根据《精神健康条例》或以其他方式获法庭作出任命,方可获豁免缴付双倍从价印花税。实质上,假如有关的修正案获得通过,这会产生收紧豁免安排的效果。类似的修正案在立法会审议买家印花税的条例草案时已被否决,我们看不到有任何特殊理由在本条例草案下应作别的处理。

  整体而言,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就未成年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豁免安排恰当,亦无需收紧。我恳请议员支持政府的立场,否决涂议员的修正案。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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