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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第10、13及24条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议就《条例草案》第24条作出修订,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有关的修正案为技术性修订,因应《条例草案》及政府修正案建议加入的条文,就附表1标题旁的条文参照作相应修订。
至于胡志伟议员提出的修正案,目的是豁免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的单位缴交双倍从价印花税,我希望在此表述政府的立场。我理解议员关注到,部分租置计划单位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表示因须缴付买家印花税和双倍从价印花税而对他们构成沉重经济负担,因此,建议在双倍从价印花税制度下,为租置计划的单位特别设立豁免机制。
在此,或许我先提供一些数字供委员参详。由2012年10月27日引入买家印花税措施至今年4月30日,共约5200宗租置计划下的买卖已完成交易,当中约4000宗是在引入双倍从价印花税措施后完成的交易。至今已知须缴付买家印花税的个案只有约60宗。
当政府得知有关个案时,已采取情理兼备及务实的态度去处理事件。就缴交买家印花税而言,税务局曾与有关人士商讨可行的解决办法,包括因应个案的情况,考虑接受购买人以分期付款方式缴付税款。税务局亦会因应情况考虑酌情减免罚款。
我想指出,政府对胡议员的修正案不表赞同,是出于政策和实际层面的考量。
根据《条例草案》,由于租置计划下购入的单位属《印花税条例》下的住宅物业,故一如其他住宅物业,购买有关单位的人士须就有关交易缴交印花税。而根据《条例草案》,若租置计划下的租户符合资格购买租置计划下的单位,并与一名近亲共同取得该单位,只要其中一名购买人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且他们均代表自己行事,并在取得物业时并非香港任何其他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有关交易将获豁免双倍从价印花税。换句话说,《条例草案》的豁免同样适用于租置计划的买家。
从政策而言,我们抱持一视同仁的原则,在《条例草案》下没有按住宅物业的类型作出区分而为某一种住宅物业类别提供豁免。若为租置计划单位的某些个案而特意在条例草案下另订豁免条文,不但削弱措施的完整性,造成引发更多豁免诉求的缺口,亦会对市场发出混乱的信息。
从实际层面而言,我希望各位委员清楚明白,纵使在本条例草案下免却租置单位的双倍印花税责任,亦无助于有关买家缴付买家印花税的负担,反而更突显法例的不一致处理。
我恳请议员权衡轻重,确保需求管理措施的完整性和成效,反对胡议员的修正案。
完
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0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