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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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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谢《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和委员会各位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的努力,于二○一四年三月至六月期间短短三个多月内,举行了九次法案委员会会议,完成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我亦十分感谢,共接近一百个团体代表及公众人士,出席四月所举行的两场公听会,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以及多名医学界专家出席会议,就变性人所面对的「易性症」和有关治疗,作出详尽的解释。

终审法院就W案的裁决和建议

  主席,终审法院去年就W案作出不可逆转的终极裁决。法院在就该案处理的问题,是已经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W小姐,应该以她出生时的性别,抑或是变性后的性别结婚。法院最终裁定,已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结婚时应被视为变性后的性别,可与异性结婚。

  终审法院亦提及一连串W案并无处理,但与变性人士(包括未完成手术的人)面对的困难和性别承认有关的问题,希望行政和立法机关考虑如何处理。终审法院考虑到立法过程需时,因此特别暂缓执行有关命令十二个月,以便当局进行修改法例的工作。

  随W案命令于今年七月十七日生效,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于该日起,已经可以重置性别结婚。不过,基于法治精神,特区政府仍然有责任以《条例草案》,更新《婚姻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的条文,使其与终审法院的判决一致。

政府就W案的跟进工作

  政府尊重和重视终审法院的裁决和建议,并同步从两方面积极展开工作:
 
  第一,终审法院裁定,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手术后的重置性别,必须被视为他结婚时的性别,否则不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的相关条文。我们提出《条例草案》,将法院命令以成文法纳入法例,让公众清楚有关裁决。这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原则。

  第二,政府在今年一月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跟进终审法院就其他问题的建议,包括研究保障变性人士的权利所需的法例和相关行政措施,听取专家意见后再谘询公众,让各方深入认识议题,凝聚社会共识,并作出适合的改革建议。

《条例草案》的条文

  主席,《条例草案》的唯一目的是将法院命令以成文法纳入法例,包括建议在《婚姻条例》中新增第40A(1)条,订明在解释《婚姻条例》第40条及《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的「男」及「女」时,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在手术后的重置性别,须视为该人的性别。
 
  新增的第40A(2)条订明整项性别重置手术所指的外科程序。有关程序是根据医院管理局内专家的意见拟定,为医学界普遍接受为性别重置手术的必要步骤。终审法院在审理W案的时候亦有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并将意见纳入判词之中。因此,《条例草案》中订明的程序,亦与W案的裁决吻合。

  另外,《条例草案》建议新增第40B条,订明在婚礼进行时,婚姻一方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显示的性别,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推定为该人的性别。按有关条文,已进行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并已经按程序向人事登记处处长申请更改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的人士,不需要在结婚时再次向婚姻登记官出示性别重置手术的相关医学证明。

  最后,《条例草案》建议就《婚姻条例》附表1载列的表格中有关婚姻状况一栏提出技术修订,针对一名原配偶逝世后接受性别重置手术、再以重置性别与另一名异性结婚的变性人的婚姻状况的描述,作出适当修改。

就生效日期的修订

  主席,终审法院相关命令已于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生效,政府将提出一项修正案,将该日视为《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让有关的成文法与终审法院命令的生效日期一致,无需再留待保安局局长另行在宪报刊登生效日期公告。

性别承认工作小组

  由律政司司长出任主席的「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从今年一月起展开工作后,经已召开多次会议,并与医学界等专业人士会面。工作小组正详细检视与香港变性人士权利有关的议题,包括比较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关的法例、判例和相关制度,以向当局提出合适的立法和相关行政措施的建议。

  律政司司长早前在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已向委员简介工作小组的工作;工作小组秘书在四月二十九日亦向法案委员会说明工作小组的工作重点,即是研究全面保障变性人士的法律权利所需的法例和相关行政措施,并提出合适的改革建议。研究工作正积极进行中,工作小组在过去大半年内已经开了多次会议,目标是在大约两年内发表首份谘询文件,广泛搜集有关人士和公众的意见,以便评估社会整体上对此议题的主流意见和共识,从而作进一步跟进工作,包括向当局提出合适的立法和相关行政措施的建议。

  今天,我藉二读辩论的机会再次清楚表明工作小组的目标,即是在大约两年内,发表首份谘询文件。工作小组必定会认真推动相关研究,并在广泛搜集有关人士和公众的意见后,向当局提出建议。

  在工作小组研究未完成前,我们提出先修改《婚姻条例》,反映终审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决,让条例更加清晰透明。我们认为,这是务实、谨慎的做法。

反对意见及议员修正案

  主席,在《条例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法案委员会委员及不少团体和公众人士,就《条例草案》和终审法院就W案的裁决,以及裁决带出包括性别承认等其他课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和疑虑。刚才亦有不少议员表达相似的见解。我想在此作几点综合回应。
 
与同性婚姻无关

  首先,有议员表示,有市民曾经表达关注,担心《条例草案》会影响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事实上,终审法院已清晰表明,W案与同性婚姻无关。W小姐的情况属于「易性症」,与同性恋不同。《婚姻条例》第40条订明,凡根据条例举行的婚礼,是经举行正式仪式,获法律承认,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有关规定不会因为通过《条例草案》而改变。W小姐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后有权以女性身份与男性结婚,完全符合现行一夫一妻的异性婚姻制度。

整项手术的规定不是酷刑

  第二,有意见认为政府在《条例草案》中,加入了变性人士必须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条件」,等同强迫变性人士接受手术,等同对他们施以酷刑,侵犯他人身体,属违反人权。

  我们绝对没有在终审法院的判决之上,另加任何其他「条件」。我们只是将终审法院根据W小姐的情况,即一名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可以其重置的性别结婚所作出的命令,透过《条例草案》以成文法纳入法例当中。

  不会接受或尚未完成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是否能够以他们自我认同的性别结婚,涉及较广泛的性别承认课题,终审法院未有在W案作出任何决定。「工作小组」已经积极展开研究工作,在研究尚未完成,社会未作详细讨论之前,政府没有既定立场。因此,在现阶段,《条例草案》没有任何基础处理相关课题。

  事实上,正如医院管理局专家所解释,对「易性症」人士而言,性别重置手术是有效的治疗方式。在接受手术前,有关人士需接受长时间的医学评估,主诊医生会清楚解释手术的后果、风险及影响后,按有关人士的医疗需要,并在其本人同意下进行。绝大部分接受了手术的人士,都能在往后的日子消除「易性症」所带来的不安及焦虑。因此,我们?不同意性别重置手术等同「酷刑」,或者违反人权的说法。

宗教团体豁免

  另外,有议员及团体关注,若宗教团体或婚姻监礼人基于宗教原因拒?为变性人士主持婚礼,会否触犯法例,及《条例草案》应否就此情况订立豁免条款等问题。

  主席,《婚姻条例》并没有强制个别已获特许作为举行婚礼的地点的公众礼拜场所,必须为任何人举行或不举行婚礼。接受手术后的变性人士的结婚权利,不会因为未能在某一个特许场所进行婚礼而受到影响。终审法院亦没有在W案的判词中,讨论变性人士以何种方式行使以重置性别结婚的权利。我们认为有关议题超越《条例草案》的目的,因此在社会未作详细讨论前,不宜一并处理。豁免「宗教团体」的问题会由「工作小组」跟进。

已婚者变性

  此外,有议员认为,《条例草案》没有处理已婚者变性,对现存婚姻的影响。

  事实上,香港向来不禁止已婚人士接受性别重置手术。一段已缔结的婚姻,不会纯粹因婚姻其中一方,因医疗原因接受了整项性别重置手术而自动变成无效。《条例草案》处理的事项,仅限于就《婚姻条例》而言,在婚姻登记时承认已接受整项手术的变性人士的性别身份。换句话说,婚姻登记完成之后所发生的事情,并非《婚姻条例》、《条例草案》或W案所涵盖的范围。终审法院在W案并无就此作出任何结论,「工作小组」将研究有关课题。在研究未完成,社会未作详细讨论之前,我们不同意通过《条例草案》处理有关课题。

条例草案的急切性

  主席,有议员曾经表示,由于W小姐和其他已经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于七月十七日起,按照普通法原则,无论如何已经能够以重置性别结婚,故此《条例草案》并无急切需要通过。我们并不同意这个说法。

  第一,我们认为按终审法院的裁决尽快通过《条例草案》,显示我们尊重并积极落实法院的裁决,对体现香港的法治精神非常重要。第二,通过《条例草案》,可以透过成文法在《婚姻条例》内清晰订明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下,对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的性别,如何定义。经修订的《婚姻条例》可以使公众人士清楚明白法律的规定,减少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该以何种性别结婚,产生误解或造成不必要的争议。故此通过《条例草案》,绝对符合法治精神,亦是对拟结婚人士、婚姻监礼人及公众等各方面都最公平和便利的做法。

  因此,我们反对陈志全议员就生效日期提出的两项修正案,以及郭荣铿议员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加入日落条款的修正案,因两组修正案皆不符合终审法院的判决及透过暂缓执行命令,要求行政及立法机关修改法例。

结语

  主席,特区政府十分尊重和重视终审法院就W案所作出的裁决和建议。同样地,政府亦听到并尊重各位立法会议员今日就《条例草案》相关的问题所表达的意见和关注,以及市民大众就相关课题向局方及法案委员会所表达的心声。

  为了推动《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我和同事出席了九次法案委员会会议,亦积极地多番主动接触立法会内不同党派、立场的议员,向他们解释政府就W案的跟进工作,以及《条例草案》的内容。我们明白性别议题是个复杂、具争议性,而且对社会制度有深远影响的课题。我想重申,《条例草案》只是特区政府就W案裁决的其中一项跟进工作。无论《条例草案》今天是否获得通过,特区政府就性别承认的有关工作不会就此结束。「工作小组」会继续仔细、小心聆听社会各界不同的声音,让社会有充分机会酝酿和达成共识,并寻求对香港整体最合适的方案。基于对法治精神的尊重,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二读,以及特区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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