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欠薪、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及没有投购劳保被判监禁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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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清洁公司的经营者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的规定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即时监禁合共五个月,并被命令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劳资审裁处判令款项给相关雇员。
该经营者同时亦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有关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被判罚款二千元。
劳工处欢迎有关裁决。这是今年第五宗雇主或公司负责人因欠薪或未有履行劳资审处判令而被判监的个案。
上述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一千三百多元。上述雇主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劳资审裁处判令须支付款项的日期后十四天内付款予另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五千元。此外,上述雇主亦没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规定,为第三名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按照《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及按照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判令款项给雇员,同时,他们亦有责任按照《雇员补偿条例》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拖欠劳资审裁处判令及没有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绳之于法。」
完
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