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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耀宗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据悉,佳坚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佳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称《条例》)获发牌照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持牌法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在接获投诉指佳坚未能将客户证券归还予投诉人后,于上月二日向该公司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该公司进行其根据《条例》获发牌照进行的所有受规管活动。另一方面,佳坚是以介绍经纪的方式经营业务,向其他持牌证券交易商传达客户指示或介绍客户(俗称「驳脚经纪行」),但有佳坚的客户表示对此并不知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香港目前有多少间驳脚经纪行;证监会何时及为何准许持牌证券交易商以介绍经纪方式经营业务;有否计划向投资者宣传驳脚经纪行的业务与一般持牌证券交易商的差异,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鉴于《条例》规定持牌法团如无能力按照规定维持财政资源,须尽快通知证监会,当局是否知悉在过去十年,证监会每年接获多少项由驳脚经纪行发出的通知,以及每年向驳脚经纪行发出限制通知书、冻结其资产及撤销其牌照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以及该等个案中涉及诈骗的个案数目;及
(三)是否知悉,证监会有何措施核实驳脚经纪行每月提交的财政资源财务申报表内容真确;证监会会否考虑提高驳脚经纪行需要维持的速动资金水平,或订立新规定以确保驳脚经纪行符合有关的财政资源规定;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提供的资料,截至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有58家获证监会发牌的公司,其运作须受发牌条件规限只能介绍客户及/或以客户名义传达客户的交易指令予其他公司(即以介绍经纪的身分运作),当中只有七家是向其他公司介绍零售客户及/或传递这些客户上市证券交易的指令,其余的是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就集体投资计划进行交易,或属于较大型金融集团的一部分。
证券介绍经纪业务在香港存在已久,于过去数十年在香港所实施的不同证券发牌制度下已纳入规管。根据现已废除的《证券条例》下的原有发牌制度及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制度,证券介绍经纪业务一直被视为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种,而任何人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均须获注册或发牌。
投资者教育中心一直有透过网站、讲座及大众媒体提醒投资者,在选择证券经纪时须先查看相关资料,包括在证监会网站查核个别人士及公司持有牌照的状况、在纪录册查核他们获发牌从事哪类受规管活动、相关牌照是否附带任何条件,以及纪律处分纪录等。投资者教育中心会继续向投资者加强这方面的信息。
(二)证监会提供的资料显示,有一家证券介绍经纪行于二零零六年二月八日就其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速动资金短缺情况违反《财政资源规则》一事,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6条向证监会递交通知。有关情况在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获纠正,而证监会则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向该公司发出警告信。
此外,证监会在过去十年曾对两家证券介绍经纪行采取行动,包括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撤销永联证券有限公司(永联)的牌照,以及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向佳坚证券有限公司(佳坚)发出限制通知书和冻结其资产。
就撤销永联牌照一事,证监会调查发现永联在两名负责人员的参与下,挪用两名客户约40万元,并向证监会提供虚假及具误导性资料。该两名负责人员于二零一二年底逃离香港。至于有关佳坚的调查则仍在进行,据了解,警方已将有关案件列为串谋诈骗、使用虚假文书及非法经营接受存款业务,并循多方向展开刑事调查。
(三)目前,证监会对持牌公司(包括证券介绍经纪行)有严格的监管规定。申请牌照以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包括证券交易)的人须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载的适当人选准则。持牌人获发牌后亦须时刻遵守适用的监管规定及发牌条件。
持牌经纪行(包括证券介绍经纪行)向证监会提交的每月财务申报表,证监会规定须经由负责人员代表有关商号签署及核证。至于持牌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经审计年度的帐目,证监会则规定有关商号的独立核数师须说明根据其意见,经审计帐目是否真实而中肯地反映该商号的业务状况,并须就其察觉有需要报告事项向证监会提交报告。若证监会发现持牌公司或其独立核数师提交的每月财务申报表或经审计年度帐目中有任何异常情况,证监会会作进一步查询。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任何人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即属刑事罪行,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
至于证监会对证券介绍经纪行所订立的财政资源规定,与适用于一般股票经纪行的资本规定无异,即缴足股本的最低数额为500万元及速动资金的最低数额为300万元,除非经纪行已根据《财政资源规则》获核准为「核准介绍代理人」。「核准介绍代理人」在《财政资源规则》下须遵守的财务要求为最低速动资金规定50万元,至于缴足股本则没有最低数额规定。
证监会把「核准介绍代理人」的财政资源规则订于较低水平,是因为成为「核准介绍代理人」的证券介绍经纪行,只可从事介绍客户和以客户名义将买入及卖出指令传达予交易所参与者的业务。根据《财政资源规则》,这类经纪行不可就其客户的相关交易对任何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证监会亦施加发牌条件,禁止这类经纪行持有客户资产或进行核准业务以外的活动。
总括而言,我们及证监会会不时检讨目前的监管制度,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完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