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保安局副局长李家超今日(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全面检讨《刑事罪行条例》下『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条文」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莫乃光议员的动议,建议全面检讨《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下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条文,缩窄条文的适用范围,使该条文只适用于电脑诈骗行为。保安局局长去年十一月在立法会回答议员口头质询时已详细解释,基于第161条的立法背景、立法原意、科技罪行急剧上升的趋势、检控及定罪数字,以及法庭对涉及第161条的案件的判案结果等,当局认为目前并无迫切需要对第161条进行全面检讨。
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这条文,是在《1992年电脑罪行条例草案》中加入《刑事罪行条例》的。当年条例草案的目的,旨在将若干滥用电脑的形式列为刑事罪行。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当时的保安司就该条例草案动议二读时,他的致辞是这样说,我引述:
「有关条例草案旨在将若干滥用电脑的形式,订为刑事罪行。虽然目前并无证据显示与电脑有关的罪行十分普遍,但滥用电脑可以使不法行为者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其他人蒙受损失,所以,政府认为必须制定适当的法律制裁措施,予以打击......条例草案将存取电脑资料意图犯罪或作不正当用途,订为违法事项,而不论是否已获得批准或利用何种方法。」
主席,根据上述的引述,加入第161条的原因是针对将存取电脑资料意图犯罪或作不正当用途的行为订为违法,而非如莫(乃光)议员片面地引述前保安司的发言,指第161条纯粹只能用作针对进入电脑以进行犯罪前的准备工作,但又不足以构成诈骗罪的行为。我认为莫议员的演绎是断章取义,是不全面的。
有关立法局通过第161条的过程,《一九九二年电脑罪行条例》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提交当时的立法局进行首读及二读。负责审议这条条例草案的小组委员会成立后,进行了多次会议。小组委员除了与当局会晤,亦与银行界、会计界及电脑界的代表会面,过程中审议了多个团体所提交的意见书。整条草案,包括当时新增的第161条,都经过极之审慎及仔细的研究及考虑,才在立法局三读通过。
第161条的标题和条文内容都非常清晰,毫不含糊。容许我读出第161条的条文:
条文标题:《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
(1)任何人有下述意图或目的而取用电脑─
(a)意图犯罪(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
(b)不诚实地意图欺骗(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
(c)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或
(d)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
从条文可见,任何人只要以上述其中一项意图或目的取用电脑,即属违法。这项条文,在现今电脑极度普及,甚至已变成市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对打击网上诈骗、非法入侵电脑及使用电脑干犯其他罪行违法行为,至为有效。
事实上,由法例生效至今,法庭不但没有对当局引用这条文起诉涉案人士提出质疑,反之,在高等法院审理牵涉这条例的案件时,法官亦曾经清楚表示,同意第161条旨在打击任何有犯罪意图或不诚实意图使用电脑的罪行,而不是限制于有关犯罪或诈骗行为的前期工作。刚才葛(佩帆)议员亦提及陈兆恺法官在相关一件案件的判辞,葛议员撮录了判辞中的一些细节,而且是翻译过来的。主席,为了避免翻译可能失去原意,请容许我引述判辞的英文原文。
「S.161 offence requires proof of a specific criminal or dishonest intent or purpose and is more serious. It follows that not every kind of access into a computer constitutes an offence under s.161...... What s.161 is intended to do is to punish access into a computer with a particular intent or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The intent with which or the purpose for which the access is made must be either criminal or dishonest. It would also follow that it is the intent or purpose of the offender at the time of the access which must be looked at, not his intent or purpose at some later stage...... It is clear from the section that it catches acts preparatory to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or fraud. But I do not agree that it is restricted to such acts. A person who makes an unauthorised access into another person's computer need not have any intention to commit a crime or fraud...... All these acts may result in a gain to the perpetrator or cause huge losses, great embarrassment and serious harm to others. But they are not necessarily criminal or fraudulent. The perpetrator's access to the computer cannot therefore be regarded as an act preparatory to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or fraud. However, if such access is obtained dishonestly, the perpetrator ought to be punished.」
判辞也清楚指出,只要犯案人取用了电脑,而在该关键时刻有该条所列出的四种犯罪意图或目的任何一种,便干犯了第161条。判辞清楚说明第161条的涵盖是为干犯某些罪行或欺骗的预备作为,但法官不同意该条文只是局限于该等行为。法官指出,即使犯案人的作为尚未构成这些罪行或欺骗的预备作用,又或是他没有意图犯罪或欺骗,只要当他是不诚实地取用电脑,他便应该受处罚,这是第 161(1)(c)和(d)条文的目的。
由于电脑的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犯罪行为都涉及利用电脑进行。虽然在普通法下法庭的刑事定罪的门槛十分之高,但在二○○八年至二○一四年九月的264宗涉及第161条的检控个案中,有224 宗案件的被告被定罪,定罪比率高达八成半,可见使用这方面是十分有效。
我强调,警方引用第161条执法的个案,包括网上诈骗、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行为、在洗手间或更衣室等非公众地方用智能手机进行偷拍、在网上发表淫亵或恐吓性的信息,以及在互联网上怂恿其他人进行违法行为等。这些个案的犯案人也可能同时被控以其他相关的罪行。
主席,莫乃光议员在议案措辞中指出警方容易根据第161条提出检控,指警方「滥用」第161 条,亦形容这条是「恶法」。我绝对不同意这些指控。
第一,高等法院在刚才我所引述的上诉个案中(HCMA723/1998),法官已清楚指出并非每种取用电脑均构成罪行。我引述这宗案中陈兆恺法官的判辞如下:
「第161条需要证明犯罪或不诚实的特定意图,是较严重的罪行。并非每种取用电脑均构成罪行,第161条订明四种构成罪行的情况。」
引述完毕。以上判辞亦被冯骅法官在高等法院在二○一三年另一宗上诉案中引述(HCMA77/2013)。由以上可见,提出检控的门槛绝不容易。
第二,我刚才已举出一些根据第161条检控的多种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每每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或私隐,法例有效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又怎能说这是「恶法」,要去检讨把它「收窄」呢?
主席,对于有人批评警方「自由演绎」第161条,「选择性执法」或「威胁网上言论自由」,我绝对不同意。若有网民发布冲击立法会的指南、有网民声称要侵犯其他人或警员子女,以及在网上号召参与非法占领和鼓吹冲击政府当局,这些网上言论,全都足以严重威胁香港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以及个人的人身安全,是任何社会、任何市民都不能接受的。不论是根据第161条或其他法例,警方都有责任按法例执法。
毛孟静议员说警方的执法是「打压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这是完全荒谬和不合理。《基本法》第27条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言论和新闻自由。香港警方亦一直尊重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我深信每一位议员都知道,无论言论和集会如何自由,也不会是全无限制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规定,包括公约第19条有关意见和发表的自由及第21条有关和平集会的权利,已收纳入《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条)中。公约第19 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16条指出,当人在行使发表言论自由的权利时,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任何人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及在不影响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我刚才提及,在去年有人在网上讨论区发布一份名为「立法会抗争指南」的文件,建议参与集会的人士带同工具打破立法会的门和窗,甚至掠夺警方盾牌等激进行为。该名人士最终因「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被判入更生中心12个月。这正正是香港法院公平公正审讯的结果。当局绝不会、也不可能以第161条打压新闻及言论自由。
葛佩帆议员关注到科技罪行方面的增长,希望当局加强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随市民对资讯及通讯技术基建设施的依赖与日俱增,加上互联网日益普及,自二○○二年至今,本地的科技罪案个案数字已激增近24倍,由二○○二年的272宗,增至二○一四年的6 778宗。在二○一○年至二○一四年过去五年间,相关经济损失亦由6千万元增至12亿70万元,增幅近19倍。
为加强警方保护重要基础建设的资讯系统安全,以及提升警方在预防及打击科技罪案的能力,警务处在二○一五年一月将科技罪案组升格,成为了新的「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
警务处目前的首要工作,是让新成立的调查科的工作尽快上轨道,包括加强侦查集团式及高度复杂的科技罪行工作、防止及侦查针对关键基建设施所作的网络袭击、提升重大网络安全事故或大规模网络袭击的事故应变能力、加强对网络罪行趋势、犯案手法、电脑系统弱点及恶意软件的发展进行专题研究,以及加强与本地相关各方和海外执法机关的合作伙伴关系等。警方亦会密切留意第161条及相关法例的执法情况及电脑科技的发展等,只有在适当时候及有需要的情况下始考虑检讨法例。
主席,今时今日电脑及互联网的使用正以极高速增长,也不断渗透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的各方面。电脑及互联网带来方便,也令更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造成科技罪案数字及相关经济损失的惊人升幅。在这情况下当局有必要加强打击有关罪行工作以及提升有关科技罪案的执法能力。收窄第161条的定义、「放生」在互联网上意图犯罪的人等同「开倒车」,这一点是当局完全不能接受的。我会在听取各位议员就有关动议辩论的其他发言后,再作详细回应。
多谢主席。
完
2015年2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