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机制
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行动,对于本港执法机关打击严重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极为重要。《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条例》)于二○○六年八月制定,旨在订立法定机制,规管执法机关所采取的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条例》的目的,是在防止和侦测严重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以及保障个人私隐和其他权利之间,求取平衡。
在《条例》机制下,秘密行动的各个阶段,即由最初执法机关申请授权、行使授权,以至整个监督过程,均有严格监控。在《条例》下,执法机关在展开任何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先取得小组法官或指定授权人员的授权。执法机关申请订明授权,必须一概是为了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而有关当局在发出订明授权前,必须信纳当中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的验证,才予以通过。在《条例》下,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专员)是独立的监察当局,其主要职能是监察执法机关遵守《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根据《条例》的规定,获委任负责审批申请的小组法官均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现任法官,而专员亦必须由现任或前任高等法院法官或前任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担任。
《条例》运作至今接近九年。执法机关根据《条例》进行的行动,成功逮捕了超过二千八百人,对于打击严重罪案,维护香港治安,起了关键作用。
吸纳两任专员多年来提出的宝贵意见,《条例》机制的实施已逐步改善,运作亦趋畅顺。执法机关对于保障法律专业保密权及新闻材料的敏感度大为提升;执法人员遵守《条例》规定的表现亦大为改善,偶尔的犯错一般都是无心之失。
前任专员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曾提出多项建议以提升《条例》机制的成效。对于大多数建议,特别是该等旨在改善运作程序而无需修例的建议,我们已按需要修订《实务守则》,把建议付诸实行。至于需要修例的建议,我们已予审慎研究,并对持份者进行了谘询。
《条例草案》的目的
今天我们提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条例》以落实前任专员的建议,赋予专员明确的权力,要求执法机关提供根据《条例》取得的截取成果和监察成果,下统称「受保护成果」,供其查核,以及落实其他数项由前专员提出的技术性建议,以提升《条例》下规管机制的成效及使《条例》里的某些条文更为清晰。所有建议均得到现任专员赞同,并获当局接纳。
赋权专员查核受保护成果
赋权专员查核受保护成果,是这次《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前任专员在《二○○八年周年报告》,建议修订条例,规定执法机关保存截取成果和有关记录,并赋权专员和其属下人员查核及聆听任何截取成果,包括特殊个案和涉及取得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资料或新闻材料或可能取得该等资料或材料的个案,以及专员随机抽查的其他个案。前任专员在《二○一○年周年报告》中进一步建议,除了授权专员和其属下人员查核及聆听截取成果外,亦应赋予他们明确的权力,在有需要时检视和聆听监察成果,包括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资料的监察成果。
现行的《条例》第53(1)(a)条赋权专员,可为执行其任何法定职能,要求任何公职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向他提供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资料、文件或其他事宜。不过,《条例》没有订立明确的条文,赋权专员取阅受保护成果。第59条因应受保护成果的保存和销毁制定条文,但该等条文不受第53(1)条所限制。
根据《条例》第59条,执法机关须作出安排,尽量缩细受保护成果的披露范围。此外,一旦受保护成果的保留,对于订明授权的有关目的不属必要,该等成果须尽快销毁。若然受保护成果包含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而该等资料是根据电讯截取的订明授权取得,必须于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销毁。
从以上可见,当局的一贯政策,是受保护成果的披露应尽量减至最低,这对于打击严重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是绝对需要的。任何修订《条例》的建议,若是明确授权专员取阅受保护成果,包括那些包含或可能包含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资料的成果,皆有必要在保障通讯私隐和得到秘密法律谘询的权利,以及便利专员履行其监督职能两者之间求取平衡。
我们的修订建议已顾及了主要持份者的意见,包括专员及小组法官、法律专业团体、记者团体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他们普遍欢迎加强专员的监督职能并赋权专员查核受保护成果的建议。有持份者提出,扩大后的权力,在行使时由于会对个人资料私隐构成侵扰,因此须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侵扰有理可据,并且可少则少。
前任专员在《二○一一年周年报告》中解释,尽管专员和其属下人员查核有关成果,将会对目标人物的权利构成进一步的侵扰,但这是为了确保执法人员对目标人物所采取的截取或秘密监察行动,并无错失。他认为此举是为了保障目标人物及市民大众的权利,而非损害该等权利。在保安措施方面,前任专员指出,将截取及监察成果保留并存放于执法机关的处所内,保安风险便可减至最低。专员可要求在执法机关的处所内,对截取及监察成果予以审查。专员查核完毕后,便会容许执法机关销毁有关资料。至于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在保障向其提供的受保护成果及确保有关安排和内部指引已予遵守的责任方面,前任专员认为专员可以发出纪律指引,俾使指定人员有所遵循。
现任专员认同查核受保护成果的措施极为重要,并予以支持。专员认为这项建议对于任何意图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可以发挥所需的阻吓作用。我们亦把其他持份者的意见向现任专员反映。我们理解,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专员在落实有关的查核安排时,会采取适当的保安及监督措施,以确保资料保密及防范未获授权的接触或披露的风险。
总结上述多项考虑,我们建议在《条例》明确订明,为使专员可执行其法定职能,专员可要求任何公职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向他提供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受保护成果」,包括享有或可能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资料的任何受保护成果。我们亦建议明确订明专员可以转授他查核受保护成果的权力予于其办事处工作并向其负责的人员。此外,执法机关首长必须作出安排,以确保经专员查核后不再需要的受保护成果,会在无需再为达致订明授权的有关目的及无需再遵从专员的任何进一步要求而保留的情况下,予以销毁。
其他技术性建议
当局亦在《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较为技术性的修订,包括处理授权当局撤销订明授权至执法机关实际终止行动期间,因出现时差而引致技术性「未获授权」行动的问题、局部撤销订明授权的安排、撤销订明授权的额外理由、容许撤销器材取出手令的安排、向专员报告违规情况的要求,以及数项厘清条文意思的修订等。这几项由前专员提出的技术性修订,都有助优化《条例》机制的运作。
结语
主席,我们曾经在二○一三年七月二日的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简介有关的立法建议。委员表示希望当局尽快提交《条例草案》让立法会审议,以期早日让专员查核受保护成果,这也是当局和专员的同一愿望。我们希望议员支持下一阶段的法案审议工作,让《条例草案》早日通过,令专员能够尽快落实查核的安排,以加强专员监督执法机关遵守《条例》规定的成效。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