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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对干预专上院校自主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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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建源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在本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布「2014年研究评审工作」的结果(评审结果)。然而,有一份报章在公布前一日报道当时属机密的评审结果的部分内容(包括具体数据),并在随后连续数日报道及刊登文章,指称香港大学(港大)法律学院的学术研究成绩不及其他本地大学的法律学院及港大其他学院,而该学院的前任院长(前院长)是罪魁祸首,又认为该位获物色委员会成员一致推荐出任港大副校长的前院长不适合当副校长。有专上院校的教职员表示关注,该报章的做法严重干预院校自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教资会会否调查为何该报章能够取得该份当时属机密的评审结果的资料,以及是否有人违反《官方机密条例》(第521章)的规定或其他保密规则,并公布调查结果;若教资会不会进行调查,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评审结果的编制流程为何;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可取阅其初稿或定稿的人士的姓名及职称为何;

(三)是否知悉,教资会有否在公布评审结果前把其提交行政长官办公室、行政会议、教育局、中央政策组或其他机构;若有,原因为何;

(四)鉴于有报道指出,有政府人员或受其委托的人士曾就遴选港大副校长一事向港大校务委员会委员提出意见,甚至试图影响他们的投票取向,当局是否知悉该等人士与港大校务委员会委员沟通的情况;若然知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就该等沟通是否构成干预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展开调查;及

(五)有何具体措施确保专上院校高层管理人员的遴选程序,不受外界压力所影响,以维护专上院校的自主?

答覆:

主席:

  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是香港珍惜的核心价值,更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赖以成功的基石,受《基本法》保障。八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均是根据本身法例成立的独立自主机构,各自设有校董会/校务委员会作为决策单位。教资会的《程序便览》亦清楚订明,院校无论在制订课程与学术水平、甄选教职员与学生、提出与进行研究,以至内部调配资源等方面,均享有自主权。正如《程序便览》指出,高等教育院校须享有选择和行动的自由,方能不负社会人士的支持,妥善处理社会人士期望院校承担的工作。当然,自主权不代表院校可罔顾公众利益或各界批评。事实上,有鉴于各院校获政府及社会人士提供庞大经费,以及高等教育对整体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政府和公众关注各院校的运作,诚属合情合理。因此,政府及教资会一方面致力维护各院校的自主权,同时亦要求院校向公众问责,确保院校所得的经费用得其所,符合学生和社会的最佳利益。

  按照向公众问责的原则,「2014年研究评审工作」正是教资会评核各资助院校表现的其中一环。评审工作采用国际基准和更精确的衡量标准,评估各院校的研究质素及其相对优势,并向院校建议可改善之处,旨在鼓励学者进行世界级研究,推动院校追求卓越。教资会强调,评审工作并非要为院校订定排名榜,亦非眼个别教研人员。由于各院校的角色、使命、学科重点及发展背景均有所不同,我们不宜单凭「2014年研究评审工作」结果对不同院校的研究表现作比较或排名。

  有关叶议员所提的问题,现具体答覆如下:

(一)至(三)正如教资会于二○一五年二月五日发出的新闻稿(附件)表明,关于「2014年研究评审工作」的结果公布,评审结果在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公告前,均绝对保密。所有相关机密文件在教资会召开会议后,随即交回教资会秘书处。我们强调,教育局与教资会是工作伙伴,一直保持良好沟通,而且过程亦严守保密原则。

  此外,值得留意的是,社会大众并不单纯关注评审结果部分内容获提早报道一事;事实上,社会大众更关注有关院校在这次评审工作所展示的实际研究表现和有关评审结果的分析。

(四)及(五)一如上文指出,教资会的《程序便览》订明,院校在甄选教职员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教资会资助院校,包括香港大学(港大),均是独立自主的法定机构,自行按照法例的规定及相关内部程序甄选及委任教职员,政府并不参与有关工作。以港大副校长一职为例,根据《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第12(6)条及规程VII的规定,副校长由校务委员会聘任,并按校务委员会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委出,副校长的任期亦由校务委员会决定。

  就最近有关港大遴选副校长的报道,我们重申,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没有干预港大有关遴选工作。我们留意到港大校务委员会主席已公开表示,校务委员会一直按照既定程序遴选副校长。遴选工作仍在进行,不存在不当之处,我们呼吁各界切勿企图运用舆论压力影响大学的遴选工作。



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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