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例强制远洋船泊岸时转用洁净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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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于本周五(三月十三日)在宪报刊登《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规例》),该规例旨在规定远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时使用洁净燃料,以减少远洋船舶的排放,从而改善空气质素。
该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规例》订明除在停泊期间的首小时及最后一小时外,远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时不得使用不合规格的燃料。船长和船东都必须记录转用燃料的日期和时间,并保存有关记录三年。如远洋船只使用减排技术使其二氧化硫的排放至少等同于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将可获豁免该远洋船只转用合规格燃料的规定。」
新规例生效后,任何远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期间使用不合规格燃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有关船长和船东最高可判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有关船长和船东没有按《规例》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资料,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远洋船只一般以重油为燃料,其含硫量平均为2.6%。远洋船只泊岸时排放的二氧化硫,占其在香港水域内的总排放量约四成。实施《规例》可减少全港12%的二氧化硫及6%的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这有助改善香港的空气质素,减少健康风险。
政府将于下星期三(三月十八日)向立法会提交《规例》。如获立法会通过,《规例》将由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完
2015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