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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今日(三月十三日)公布就《旅馆业条例》(《条例》)检讨的公众谘询结果,以及因应所收集意见而建议的未来路向。
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冯程淑仪在记者会上表示,民政署于去年七月就《条例》的检讨展开公众谘询,提出一系列建议,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发牌制度,减低在多层大厦的旅馆业务对居民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建议修订条例提升牌照事务处(牌照处)的执法能力,以更有效地打击无牌旅馆。
冯程淑仪说:「谘询期间,社会各界踊跃就各项建议提出宝贵意见,民政署共接获约1,100份书面意见。总体来说,文件中提出加强规管宾馆和打击无牌宾馆的政策方向和各项建议,均得到社会广泛支持和欢迎,亦有不少意见希望当局能尽快落实。在详细考虑各界的意见后,政府会落实谘询文件各项建议,以回应公众的诉求,并会尽快将《条例》修订草案交立法会审议。」
她说:「政府亦理解旅馆业界表达的关注和忧虑,担心建议会影响他们的生存空间和增加经营成本。为减低对经营者的影响,民政署将提供适当的过渡安排,以在加强规管旅馆和维持业界的生存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署理民政事务总署署长陈积志介绍各项具体建议时表示,部份建议需要透过修订《条例》才能落实,包括:
(一) 在优化发牌制度方面,赋予旅游业监督(监督)权力,如大厦公契包含明确条文,禁止有关处所用作旅馆或商业用途,或私人住宅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可拒绝发出牌照或为牌照续期;
(二) 赋权监督在发牌时,须顾及将于条例草案通过后成立、由非官方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经考虑同一大厦居民提交的意见及申请人回应后提出的建议;
(三) 规定申请人(包括法人团体)必须是「适当」人士;
(四) 新增条文以便监督凭借环境证据提出检控,如有足够证据(包括环境证据或其他证据)证明有关处所被用作无牌旅馆,其业主、租客(不包括一般旅客)和占用人均须负上刑责;
(五) 赋权监督可向法庭申请搜查令,容许执法人员进入,或在有需要时强行进入怀疑无牌旅馆;
(六) 把经营无牌旅馆的最高罚款由200,000元增加至500,000元,监禁期由两年提高至三年;及
(七) 赋权监督,凡有处所因经营无牌旅馆而被第二次定罪,可向法庭申请发出封闭令,封闭该处所,为期六个月。
陈积志说:「我们明白上述建议或会影响现有的旅馆经营者,尤其是在公契载有明确限制性条文的大厦内经营旅馆者。为了让现有经营者有足够时间适应新发牌制度,及作出所需安排,在《条例草案》生效后,他们可按现行的发牌要求续牌一次,为期12个月。」
他说:「牌照处会发出通知,提醒受影响旅馆经营者须注意新发牌规定,并建议他们尽早寻求法律意见。牌照处亦会优先处理他们的迁址申请。」
此外,为改善旅馆安全及提高对入住旅客的保障,民政署亦会推行行政优化措施,在旅馆牌照(包括新牌照和续期牌照)中加入新条款,要求宾馆的持牌人在旅馆设立24小时有职员当值的接待柜台,及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最低投保额为每宗事故1,000万元。
为了让旅客更清楚所选择的住宿类型,避免混淆,牌照处日后亦会向「酒店」和「宾馆」发出不同牌照:「酒店牌照」只会发给专门设计作酒店用途的旅馆,并会在牌照条款内清楚规定,除非持有「酒店」牌照,其他持牌人不得将其旅馆称为「酒店」。
陈积志说:「我们希望上述三项适用于所有新的和续期的牌照的行政措施可于二○一五年第三季落实。为了使现有持牌人有足够时间作出适当的安排,民政署会给予他们由续牌日起计的12个月宽限期,以符合新的牌照条件。」
完
2015年3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