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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今年三月十一日,一名正等待新工作签证的印尼籍家庭佣工在一个单位外平台上帐篷底睡觉时,被一块从高处坠下的石屎板击中,数日后不治。事发单位是一家外籍家庭佣工(外佣)中介公司为外佣提供的暂住宿舍。关于监管中介公司及其提供的暂住宿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报道指该名外佣在事发前已与新雇主签订雇佣合约,但应雇主要求暂居于该宿舍,当局有否就此展开调查,包括该名雇主有否违反法例;如有,结果为何;
(二)是否知悉在过去五年,每年中介公司提供予外佣暂住的宿舍和床位的数目分别为何;
(三)当局有否就中介公司为外佣提供暂住宿舍事宜进行监管;如有,过去五年,有关部门每年巡查该等宿舍的次数为何;如否,当局会否进行监管;
(四)鉴于近日有报道指某些暂住宿舍的生情况恶劣,当局有否就此展开调查;如有,有否发现违反法例的个案;如有,相关的法例和罚则为何;
(五)当局有否调查中介公司向暂住其宿舍的外佣收取费用的情况;如有调查,有否发现违反法例的个案;如有,相关的法例和罚则为何;及
(六)过去五年,每年劳工处就中介公司营运情况进行的例行巡查及突击巡查次数分别为何,以及因应投诉分别进行调查及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以及该等个案所涉中介公司的数目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卓人议员的问题,在谘询有关决策局和部门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根据现行政策,聘请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雇主必须与外佣签订「标准雇佣合约」(合约)。根据合约第3条,外佣在受雇期间须于合约内订明雇主在香港的住址工作及居住。此外,雇主及外佣亦须各自在有关工作签证的申请书承诺外佣会于合约所述的雇主住址居住。
如雇主及/或外佣违反在合约及相关申请书作出的承诺,例如外佣在受雇期间于合约上订明以外的地方居住,日后该雇主再次申请雇用外佣时,或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期逗留,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会把其行为操守列为考虑因素,并可能会拒绝其申请。若雇主及/或外佣在提交申请时提供失实资料,可能触犯《入境条例》(第115章)。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15万元及入狱14年。协助及教唆者亦可能会被检控。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第XII部(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第57A章)(规例),任何人在经营职业介绍所业务前,须先领有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条例及规例并无就持牌人所经营的宿舍或其他设施作出规定。现行法例亦无规定职业介绍所须为求职者(包括外佣)提供宿舍。劳工处并无有关职业介绍所向外佣提供的宿舍或床位等资料。
任何处所的占用人、东主或租客如果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人士提供收费住宿,除非处所内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为连续28天或以上,否则须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申领旅馆牌照。而在任何居住单位内,若有12个或以上已被人根据租用协议或拟供人根据租用协议出租的单人床位,必须根据《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申领床位寓所牌照。《旅馆业条例》和《床位寓所条例》的目的,是确保拟用作旅馆或床位寓所的处所,楼宇结构、消防安全和生设备,符合《建筑物条例》和《消防条例》的指定标准。
个别处所是否属于《旅馆业条例》或《床位寓所条例》的规管范围,须视乎其经营模式及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的记录,该处并无接获任何相关的投诉或举报。如果接获有关投诉或举报,牌照处会按既定程序,进行调查及跟进。若有足够证据,牌照处会提出检控。无牌经营旅馆或床位寓所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分别被判处罚款20万及10万,以及监禁两年,并会留有案底。
至于职业介绍所可向求职者(包括外佣)收取的费用,根据条例及规例,除订明佣金外,职业介绍所不得因已代其谋得职业,或有关代其谋取或寻求谋取职业事宜而直接或间接向求职者(包括外佣)收取任何形式的酬劳及与开支或其他方面有关的任何付款或其他利益。现时的订明佣金为不超过求职者(包括外佣)获职业介绍所安排就业后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如外佣被职业介绍所收取超过上述金额的费用,可向劳工处举报。在收到投诉后,劳工处会尽快展开调查。如有足够证据,便会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劳工处处长亦会考虑撤销或拒绝续发违法的职业介绍所的牌照。
过去五年,每年劳工处对职业介绍所就执行条例及规例而作出的巡查数字(包括例行及突击巡查)、调查投诉数字、成功检控的职业介绍所数目见附表一。
完
2015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