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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监管电动单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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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们最近多次看见有人在行人路和单车径上驾驶电动单轮车。据悉,某些电动单轮车充电一小时后可行走25公里,速度最高可达每小时16公里,而市民可在某些商场和购物网站购买到电动单轮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汽车」的释义是「任何由机械驱动的车辆」,电动单轮车是否属该条例所界定的汽车;

(二)过去两年,当局对因驾驶电动单轮车而触犯有关法例的市民发出口头警告和作出检控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以及涉及电动单轮车的交通意外数目为何;

(三)过去两年,当局有否了解电动单轮车在互联网和市面上售卖的情况,以及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否采取任何执法行动;及

(四)有否了解电动单轮车目前在哪些世界大城市可合法在道路上行驶;鉴于电动单轮车等轻便的交通工具日趋价廉物美,因此在世界各地越趋盛行,当局会否参考外地交通管理当局的经验,考虑修订法例,准许电动单轮车等轻便交通工具在符合指明安全规定和速度限制等条件下在香港道路上行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冯检基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及(四)电动单轮车由机械驱动。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条例》),「汽车」的定义为任何由机械驱动的车辆。据此,电动单轮车可属于「汽车」类别。

  任何汽车须属于《条例》附表一指明的车辆类别,方可在香港登记及领牌。由于现时电动单轮车并不属于附表一内所指明的车辆类别,因此不能登记及领牌。

  由于电动单轮车的构造及运作会对使用者本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一定危险,因此政府现阶段未拟修订《条例》附表一,以容许电动单轮车登记及领牌。

  至于其他地区对电动单轮车的监管,一般而言,海外地区的法例不容许未获登记及领牌的汽车在路上行驶。根据运输署初步掌握的资料,该署目前未发现有海外地区指明电动单轮车可在道路上使用。

(二)警方并没有备存有关因在路上驾驶电动单轮车而发出的口头警告和检控数字,以及涉及电动单轮车的交通意外数字。

(三)香港现时并无法例禁止市民在互联网上或市面售卖电动单轮车。虽然电动单轮车不能登记及领牌(见就第一及第四部分的答覆),因而不可在道路上行驶,但是政府亦注意到,电动单轮车可在室内或其他非道路地方使用。



2015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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