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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五月十五日)在宪报刊登三项根据《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修订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以便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就场外衍生工具实施第一阶段的监管制度。
该三项附属法例为:
(a)《2015年〈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b)《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汇报及备存纪录责任)规则》(《汇报规则》);及
(c)《证券及期货(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及结算所)公告》(《订明公告》)。
根据《生效日期公告》,《修订条例》下有关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首阶段的条文,包括整体框架及强制性汇报和相关备存纪录责任,以及《修订条例》第3部、第5部及第6部,将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说:「强制性汇报责任将涵盖某些类型的掉期息率及不交收远期,并将适用于认可机构、核准货币经纪、持牌法团以及为在香港的人士提供结算服务的中央对手方。强制性汇报规定将会辅以相关的备存纪录规定。」
强制性汇报及相关备存纪录责任的确实范围将会在《汇报规则》中予以订明,例如产品范围、汇报实体、须予汇报交易、须予汇报的资料类型、汇报方式及须备存的纪录的详情。
在《订明公告》内订明的证券或期货市场交易并由订明的结算所进行结算的产品将从制度中剔除。
随《修订条例》第5部生效,刑事法庭将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下获赋权针对市场失当罪行的犯罪得益发出限制、押记和没收令,务求使香港的制度与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提出的建议一致。
三项附属法例将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汇报规则》及《订明公告》将与《生效日期公告》内载列的《修订条例》条文一同生效。
完
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