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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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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君彦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婴儿的父或母须在婴儿出生翌日起计42日内向登记官员申报须予登记的资料,并可获免费办理出生登记和领取《出生登记证明书》。如出生登记在婴儿出生翌日起计42日届满后但在12个月内办理,则申报人须缴付港币140元。如出生登记在婴儿出生届满12个月后办理,则须得到登记官同意才可,而申报人须缴付港币68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有多少宗婴儿出生翌日起计届满12个月但仍未办理出生登记的个案;

(二)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有多少宗婴儿出生翌日起计42天届满后但在12个月内办理的出生登记个案,以及所涉登记费用总额;

(三)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有多少宗婴儿出生翌日起计届满12个月后办理的出生登记个案,以及当中最长逾期多久;及

(四)当局有甚么方法减少不办理或逾期办理出生登记的个案?

答覆:

主席:

  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7条,每名在香港活产的新生婴儿的父或母,须在婴儿出生日期后42天内,向出生登记处(即入境事务处)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根据上述条例第9条,如父母于婴儿出生翌日起计42天内为婴儿登记,出生登记处须免费登记;假如父母在上述42天届满后及在婴儿出生翌日起计12个月内为婴儿登记,则须缴付费用140元。若超过12个月始行办理,申报人则先要得到生死登记官批准,及缴付费用680元后,始能补办登记。

  按现行安排,新生婴儿的父母可透过互联网或电话,为其子女预约办理出生登记的手续。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已于其网页上介绍办理出生登记的详情。入境处亦备有一系列有关出生登记预约程序、办理登记所需文件及其他相关资讯的单张和小册子,以供各医院派发予新生婴儿之父母,以提醒他们于子女出生后42天内预约办理出生登记。

  就梁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及(三)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出生登记处办理的出生登记共1 145 901宗,当中在婴儿出生翌日起计届满12个月后才登记的个案共543宗,逾期最长的个案为15年。以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计,在上述期间出生的婴儿,在出生翌日起计届满12个月仍未办理的出生登记的个案共71宗。入境处调查科正跟进这些未办理出生登记的个案。

(二)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婴儿出生翌日起计42天届满后,及在12个月内办理的出生登记个案共49 049宗。以每宗法定登记费用为140元计,所涉及登记费用为
6 866 860元。

(四)如新生婴儿的父母逾期未有为其子女办理出生登记,入境处会于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六个月及九个月分别以普通邮件及挂号信件将备忘通知寄往该父母最后所报的地址,提醒婴儿的父母应尽快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对接连发信后仍没有回覆的个案,入境处会寻求其他途径再尝试联络婴儿的父母,并在有需要时将有关个案尽快交由该处调查科跟进。



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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