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船由七月一日起停泊时须转用洁净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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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空气质素,政府规定远洋船由明日(七月一日)起,在香港停泊时必须使用低硫燃料。
根据七月一日生效的《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第311AA章)(《规例》),远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时使用的低硫燃料含硫量不可超过0.5%(即合规格燃料)。《规例》亦允许远洋船只使用液化天然气,以及其他燃料(该燃料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须至少等同于使用低硫燃料)。
如远洋船只利用减排技术令二氧化硫的排放少于或等同于使用低硫燃料,环境保护署署长可豁免该远洋船只在停泊时使用合规格燃料。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表示,《规例》要求远洋船只:
1. 除在停泊期间的首小时及最后一小时外,在香港停泊时必须使用合规格的燃料;
2. 记录到达泊位和开出的日期和时间,以及转用燃料操作的日期和时间;及
3. 在船上保存有关记录及燃料装舱单三年。
任何远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期间使用不合规格燃料,有关船长和船只拥有人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没有按《规例》的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资料,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远洋船只停泊时排放的二氧化硫,占其在香港水域内的总排放量约四成。实施《规例》可减少由远洋船只停泊时所排放的二氧化硫及可吸入悬浮粒子超过六成,这将有助改善香港的空气质素,从而减少市民的健康风险。
如有查询,可致电2594 6430或电邮至ogvfuelswitch@epd.gov.hk与环保署联络。
完
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