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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九月一日起出售或出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排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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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今日(八月三十日)提醒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业界,按《空气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规例》(《规例》),由九月一日起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规管机械,须获环保署的核准或豁免,并附有由环保署发出的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这项措施旨在减少受规管机械的排放,从而改善空气质素。

  环保署发言人说:「在《规例》下,受规管机械指由内燃式引擎驱动的移动机械或流动工业设备,而该引擎的额定引擎输出功率大于19千瓦,但不大于560千瓦。这些机械包括吊机、挖土机、空气压缩机和流动发电机等。」

  任何人在未获环保署发出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出售或出租以供本地使用的受规管机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他补充说:「环保署已于六月一日推出专用网上申请系统,处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核准或豁免申请。若申请获得接纳,环保署会透过系统向申请者发出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公众人士亦可透过网页查阅个别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已获得环保署核准或豁免,以及核实相关重要的资料。」

  《规例》于六月一日生效。该《规例》:

(一)要求新的受规管机械须符合欧洲联盟(欧盟)第IIIA阶段的排放标准;而新的非道路车辆则须符合欧盟V期的排放标准,即现时首次登记道路车辆须符合的排放标准;

(二)赋予环保署权力向符合上述排放标准的新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出核准标签,以及向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出豁免标签。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须于本年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请豁免,逾期申请将不获受理;

(三)由九月一日起,规定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规管机械,均必须附有由环保署发出的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及

(四)由十二月一日起,只容许贴上由环保署发出的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于指明活动或指明地点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货柜码头及港口设施、香港国际机场限制区、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和指明工序。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分别占本地总排放量约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相对符合欧盟第I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它们占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多数),符合欧盟第IIIA阶段标准的机械所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会减少大约百分之六十。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有助改善本港空气质素,以及减少对邻近货柜码头和建造工地的地区所造成的环境滋扰。

  如有查询,可致电2594 6590或电邮至nonroadenq@epd.gov.hk与环保署联络。



2015年8月30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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