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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5年消防(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我动议二读《2015年消防(修订)条例草案》。
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计划
根据现行法例,有意经营不同类别持牌处所的人士(下称「申请人」)只可依靠消防处为有关处所进行消防风险评估,以及证明其处所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处人员会实地视察有关处所,评估消防安全风险,然后发出一套消防安全规定,订明该处所须进行的消防安全工程,例如须安装的消防装置及设备,以及通风系统等。申请人其后须委聘注册承办商或工人进行工程。工程完成后,消防处人员便会进行查核。若确认合乎规定,消防处会发出消防安全证明书或通知书,供申请人呈交有关发牌当局,以申领牌照。
为方便营商,并善用专业人力资源,我们建议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计划,透过市场上专业工程师和合资格人士,提供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发出证明书等服务。
建议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计划可在消防处以外,给予申请人多一个选择,以完成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发出证明书的程序。注册消防工程师预期能够提供较灵活的服务,例如在较弹性的时间进行实地风险评估或查核等。此外,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源和人手,我们预期他们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所需的风险评估和发出证明书的服务,因此会吸引申请人,尤以经济负担能力较高的,例如酒店、大型娱乐场所等的申请人,选用这服务。
这个计划既方便营商和善用专业人力资源,亦会为注册消防工程师创造机会,有助本港消防工程专业的发展。在推出新计划后,消防处仍会继续提供现有服务供申请人选用,即申请人可选择由消防处作风险评估和发出证明书,或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
为审慎起见,我们计划先于订明处所的申请牌照过程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计划。待计划施行大约两年后,消防处会检讨计划的成效。我们会视乎检讨结果,考虑日后是否把计划扩展至其他范畴。
条例草案的目的
现行的《消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并无订明除消防处以外任何第三方可参与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发出消防证明书的工作,或赋予处长规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权力。因此,政府有必要修订《消防条例》,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拟议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计划及规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事宜订立规例,并作出相关及相应修订。条例草案获通过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订立新的附属法例,涵盖该计划的实施细节,包括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机制和职责;纪律处分及上诉机制;以及就有关计划发出的实务守则等。
公众谘询
消防处分别于二○○七年及二○一一年进行业界谘询,以搜集持份者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计划的意见。一般来说,持份者大都支持引入该项计划。其后,消防处于二○一二年年中至二○一三年年中进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研究,以便更准确评估拟议计划对持份者的营商环境有何影响。研究结果亦显示,持份者普遍支持拟议的计划,而市场亦有足够合资格的准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供聘用。
我们在今年十一月三日的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简介有关的立法建议。委员对各项建议并无提出反对。
结语
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审议工作,让条例草案早日通过。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我们会尽早制订一条新的附属法例以列明拟议计划的实施细则。条例草案及新的附属法例获通过后,注册消防工程师计划便可开始实施。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