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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陈志全议员按《议事规则》第40(4)条动议休会待续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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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志全议员按《议事规则》第40(4)条动议休会待续的发言全文∶

主席:

  陈志全议员终于提出了这个动议,在副厅的时候多次要求,不如政府提出,好像不敢这样做,终于他提出这个动议。其实也不是很困难,他也说了。其实政府亦在上星期公开表明,如果《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的讨论,在本星期的会议上仍然未有实质进展,我会按《议事规则》第40(4)条,提出休会待续动议,中止审议条例草案。

  泛民议员蓄意「拉布」,制造流会,使得恢复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进度极其缓慢。在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后,更加可谓毫无寸进。

  我一直期望立法会能够以理性和务实的态度处理条例草案,客观和公平地审议我们这一套立法建议。但观乎泛民议员在过去数月至今的种种举动和言论,对他们能够摒弃政治盘算,回归理性,讨论条例草案的这一番希望,最终仍是要落空。

  虽然政府、版权拥有人、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以至是部分报章,在最近这段日子,都公开呼吁立法会应以香港整体利益为念,坚守理性持平原则,尽快通过条例草案,无奈的是,泛民议员仍然拒绝回头是岸。

  我非常遗憾,在政府和建制派议员为条例草案作最后努力之际,陈志全议员仍然提出休会待续议案,浪费宝贵的辩论时间,扼杀条例草案在本届立法会会期结束前,最后仅余的机会。

  其实陈志全议员不用太害怕去提出这个动议,因为「拉布」即等于捏我们的条例草案的颈项,你这个休会待续动议,事实就是一把刀,一刀下去,就扼杀了我们的条例草案。你不敢提出这个议案或是不想成为凶手。其实你也不用这么害怕因为除了你之外,这一条条例草案的凶手,是在座这么多位泛民议员,陪你一齐都是凶手。

  主席,政府早前决定如会议没有实质进展,便会动议休会待续,中止审议条例草案,最重要的考量,当然是香港的整体利益。

  由于泛民议员不断「拉布」,阻挠议会正常运作,立法会已积压了六条条例草案及政府决议案,等候通过。众所周知,本届立法会余下的会期只剩下不足五个月,除了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外,预计立法会大会共须处理多达二十七项条例草案,包括临时拨款议案和拨款条例草案,涉及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民生问题。为免泛民议员继续利用条例草案作「拉布」借口,影响到其他重要议案,政府才作出如此决定,以顾全大局。

  自从上周为条例草案订下限期以来,部分泛民议员指责政府儿戏,意气用事,认为政府不应在此时放弃条例草案,网上更有一些评论指政府此决定是别有用心。凡此种种回应,听在支持条例草案的支持者耳里,犹如是鳄鱼流泪,相当讽刺。

  主席,人言未必可信,数据或许是更佳明证。自去年十二月九日条例草案排上议程以来,立法会八次会议中已经流会五次。

  人民力量的两位陈议员,以至是工党李卓人议员、民主党的黄碧云议员、新民主同盟的范国威议员、社民连的梁国雄议员,以至黄毓民议员,在这个议事厅中,不只一次明言要「拉布」阻挠通过条例草案。其他泛民议员,熟悉条例草案的固然好踊跃发言,过往未有关注的一众,很有趣,也突然积极配合,议会内外都以团结「拉布」自诩。何秀兰议员甚至要为条例草案开创先例,动议首次引用《议事规则》第55(1)条,将条例草案付委专责委员会处理。

  到目前为止,议会一共花了超过九十小时审议条例草案。泛民议员滥用点算人数,加上浪费在中止辩论、休会待续和付委专责委员会等议案的时间,已经成功消耗超过六十二小时,令到真正审议条例草案的时间只有二十八个钟。这些数字说明,条例草案未能迎合泛民心意,以致他们不惜一切,肆意滥用《议事规则》,务必拉倒条例草案。教人大惑不解的是,部分泛民议员何以在政府宣布条例草案的限期后,很有趣,又突然怜惜他们口中所谓的「恶法」,指责政府过早放弃。

  主席,在立法会会期只余数月之时,政府不能只求通过条例草案,置其他议题不顾。当今外围经济环境阴霾密布,社会上有不少民生问题尚待解决,政府不能投放无限资源和时间在政治争拗上。如果泛民拒绝改变立场,从香港的整体利益出发,政府中止审议条例草案,是无可奈何的决定。

  放弃条例草案,极之可惜。原因有三:

  首先,条例草案可为各方持份者带来不同的法定明文保障。简单而言,版权拥有人可在数码环境中获得更清晰明确的版权保护,不会因为大规模的串流盗版行为而招致重大的经济损失;联线服务提供者,包括网上服务平台,在条例草案下,可得到快取处理数据的豁免,亦会受「安全港」的保障,确保日常运作不会因为侵权指控而受到影响;使用者则可在现时六十多项条文提供的豁免外,再获得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评论时事和引用版权作品多项豁免,「二次创作」在「安全港」机制下,可减少被无理移除;教育界和图书馆等亦可享有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的豁免,促进知识传播;对香港整体而言,条例草案能更新香港的版权制度,使它紧贴科技发展,与国际接轨,有效打击大规模的非法串流盗版行为,这既有助维持香港的商誉,亦会促进本地的创意产业和连带产业的发展,带动香港经济。事实上,我们留意到已有版权业代表向美国政府建议,除非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否则美国政府应把香港纳入特别301法案二○一六年度的观察名单上。

  我们相当清楚,使用者对他们的言论和创作自由会否受到影响,最为关注。我们已多次解释,条例草案建议的额外明文保障,会涵盖现时互联网上常见的「二次创作」,毋须三项修正案,已足可保障使用者的言论和创作自由。

  我相信大家也留意到,大律师公会在本年二月十七日发表立场书,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当中提到:「……随草案中加入了更多、更广宽的豁免,现时草案的豁免范围已经比其他国家所采用的广阔,并提供更高的确定性,例如英国并不接纳讽刺作品和时事评论纳入豁免,即使是澳洲法律改革委员会更新的建议亦没有包括时事评论的豁免。因此,草案能更有效保障大众透过二次创作评论时事和政治的自由。」

  除了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学法律系知识产权法的专家李雪菁副教授、版权审裁处副主席汤达熙律师,以至是前立法会议员汤家骅资深大律师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助理总干事菲彻尔博士,亦曾公开表示,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合理,可为使用者的言论和创作自由提供足够的保障。而一些泛民议员,如莫乃光议员、郭荣铿议员以至是陈志全议员,甚至是现时反对条例草案的网民团体键盘战线,均曾公开承认,条例草案比起二○一一年的方案,是一大进步。放弃条例草案,等同放弃它可以带来的保障和好处,亦等同放弃向前踏步的机会。

  条例草案未获通过,另一个可惜之处,在于它反映过去十年政府和持份者所能够凝聚的共识,已经是目前最成熟和平衡的方案。我多次提到,现时的条例草案,实在来之不易。我们的立法工作始自二○○六年,经过三度正式谘询,两届法案委员会共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在席的一些议员必定记得,《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因为无法就应否为戏仿作品提供豁免,取得共识,以致最终随立法会会期结束而失效。在重新启动立法工作的时候,我们除了按一贯惯常的方式与持份者沟通外,更主动在互联网上接触使用者组织,希望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但凡有兴趣与我们交换看法的使用者,不论是个人又或是组织,我们也乐意和他们见面。自二○一三年以来,我们和业界和网民组织会面四十多次,出席十多个大小论坛,详细讨论政策细节,更已因应他们的意见,从善如流,改善立法建议。

  整个立法过程中,我们已释出最大的善意,努力凝聚共识。我们无意,亦不敢以此自居,毕竟条例草案的审议大有可能将告结束,现在差不多已定了性,这次的立法工作亦会无功而还。但我认为,一项已按正常立法程序经过公众谘询、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讨论,和法案委员会审议的法案,在最后的立法阶段才被突然拉倒,更成为部分议员胁持议会的人质,个中因由,我认为是值得反思。

  主席,我认为最可惜的是,泛民议员「拉布」的行为,剥削了全体委员会就条例草案作实质讨论的机会。当中有些泛民议员的言论,我认为更未必符合法理分析和现实环境。例如,部分议员多次表示反对条例草案的原因,是因为条例草案偏重于大财团大机构,打压小市民,将市民的日常生活刑事化,甚至是连长者使用手机也会有机会被检控。

  就这些论调,我们已经多次解释,政府在版权法的范畴,是公众利益的守护者,按国际通行的版权规范,平衡版权拥有人和使用者的权益,捍公众利益。现时的条例草案并没有偏袒版权拥有人,更没有将日常生活刑事化。反之,澄清后的刑事门槛和新增的版权豁免,更会为使用者带来更大的法定保障。

  一些法律界的版权法专家如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资深大律师和香港大学李雪菁副教授,亦曾就坊间一些对版权法基本概念的错误理解,公开解说。不过,泛民议员这种「似是而非」的言论仍然不绝地出现于议事厅。我不知道到底是有关议员不相信政府,以至是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分析,还是他们为了维持对条例草案的既定反对立场,故意选择充耳不闻。

  无论如何,作为主理条例草案的政策局,我们应当把握每一个澄清政策意图,阐述草案内容,以及回应持份者诉求的机会。

  我在动议恢复二读辩论时,曾经概述政府对三项修正案的立场和反对理由。碍于过往虚耗太多时间于「拉布」等无谓的争拗之上,支持和反对这三项修正案的议员,以及政府,都无法在立法机关的议事堂上铺陈理据,正反说明。不过,我想在此重申,政府反对在立法的最后阶段引入开放式豁免和限制合约凌驾豁免,主因是这些具争议的修正案,未有经过正常谘询程序和政策分析,不符合程序公义。

  泛民议员一直指责政府和版权拥有人对三项修正案「寸步不让」,莫乃光议员更思疑政府是出于政治原因,不欲接受泛民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我认为这绝非事实,有误导市民之嫌。

  由始至终,我们对在现阶段采用开放式豁免和限制合约凌驾豁免的保留,从未试过隐瞒,亦曾向法案委员会呈交文件,清楚交代。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前,从未有泛民议员公开明确地表示过,如政府不接受这三项修正案,便会不惜一切总动员制造流会,以拉倒条例草案。

  就限制合约凌驾豁免的修正案,我们认为必须仔细分析,因为立约自由是合约法的重要基石,对香港的自由쥝场经济非常重要。容许版权拥有人及使用者自行商讨使用版权作品的合适条款,除了为他们提供在特定情况下所需要的弹性及明确的法律保障外,亦可便利版权拥有人以更具效率和竞争力的方式利用版权作品,对双方均有好处。此外,合约仅仅规范缔约双方,他们以外世界上所有人士均不受合约约束,所有版权豁免通通有效。

  更重要的是,现时并没有证据显示,现有及拟议的版权豁免会因为欠缺限制合约凌驾条款而不能达到预期效益。而目前的修正案单就部分版权豁免加入限制合约凌驾性的条文,实在有欠理想,因为这样等同将《版权条例》所订的不同豁免划分等级,当中欠缺全面而又令人信服的分析和理据。若只就指明的版权豁免加入对合约凌驾性的限制,可能出现预期之外的后果,即未有对合约凌驾性作出限制的条文,或会被合约凌驾。

  香港两大法律专业团体,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曾发表立场书,陈述对限制合约凌驾豁免的意见。我认为对版权这个课题有兴趣,特别是有法律背景的议员,值得再三参考。香港律师会在去年十月三十日致函法案委员会,并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表文件,表明该会认同政府在没有经过详细检讨、与持份者讨论和参考海外的持续发展前,不应轻率仓促立法,引入限制合约凌驾豁免的条文。大律师公会则在本年二月十七日发表的立场书中,指出综观海外经验和建议,限制合约凌驾条文纵有可取之处,但亦有值得商榷之地方,最重要的是并没有不公的经验作证据,显示条例草案欠缺这款条文,就会影响豁免。

  关于开放式豁免,我早前亦已提过,现有的版权豁免加上建议的新豁免,将可以涵盖现时在互联网上常见的「二次创作」。加上条例草案对刑事责任的澄清、安全港的条文,以及有关民事责任原则的运用,足可保障使用者的言论和创作自由。

  采纳公平使用模式,会使香港的版权制度出现重大的改变,我们认为需要小心考虑它的影响。香港早于二○○四至○五年,便曾就应否采用公平使用机制正式谘询公众。平衡各方的意见后,结论是清楚订明豁免范围,可确保法律明确,减少诉讼。今次始于 二○○六年的立法工作,公平使用已实在并非焦点,社会上的探讨至今,实在不足。正如香港律师会所指出,采纳公平使用的国家,也订立侵权法定赔偿,保障版权拥有人,平衡各方权益。公平使用此议题,尚待详细检讨,任何政策决定,需要建基于客观经济证据,考量社会目标,平衡版权拥有人和使用者的利益。

  环顾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应否采用公平使用,也不是今天的事。英国经历两度检讨,澳洲更曾在一九九八、二○○○、二○○四及二○一四年四度考虑,在去年尾才展开经济效益和知识产权安排的检讨和调查。英澳两国目前未有就公平使用立法。欧盟最新的版权检讨中,公平使用,也不在议题之列。

  香港的立法工作多年以来建立的优良传统,就是政府因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对议题作初步探讨,并透过谘询公众,收集、研究不同持份者的意见和证据,以订出立法建议,推荐予立法会审议。对重大的条例草案,立法会都会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更会邀请代表团体出席表达意见。法案委员会审议完毕,会把条例草案交立法会大会辩论,政府和每一位议员都可以提出修正案。通过法案或建议修正案与否,由立法会决定。

  对社会上敏感的议题,当不同持份者有不同强烈意见时,上述的立法体统尤其重要,确保行政及立法机关都不偏听,所做决定都以香港整体最大利益为依归,避免权宜行事。

  程序公义,毫无疑问,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孕育立法建议的过程中,就要透过公众谘询,给不同的持份者在社会上一个公平表达意见的机会,合乎自然公义,也和海外法制成熟的地方的做法一致,是法治的一块基石。这正是我刚才提到,政府对在现阶段不能接纳未经既定程序谘询的三项修正案的主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版权拥有人亦已提出打击集结侵权超连结网站、司法阻截侵权网站,以及延长版权期限等诉求;政府在今次修例中,并无接纳。试问我们又岂能在未经谘询的情况下,强行将这些要求,加入条例草案内呢?

  莫乃光议员、郭荣铿议员和梁继昌议员三位议员本周一提出了新方案。我认为,政府对任何新方案,都必须小心谨慎考虑,亦应容许社会上有充分机会去讨论。最重要的,是必须建基于持份者的共识。大律师公会在二月十七日的立场书提到,「进一步放宽豁免,让使用者可以利用版权作品创作新作品,此举将进一步侵蚀版权拥有人对版权作品所享有的控制权,理应建基于各持份者之间的共识。」该会认为,就二次创作者对扩大豁免的进一步要求,既与版权拥有人未能达成共识,以此绑架草案中公认有迫切需要的就传播权的改革,于理不合。

  我认为公会所言,正中要点。涉及版权法的修订,理应建基于持份者的共识。泛民议员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前的最后时刻,推翻过往共识,「拉布」多月,到本周推出新方案,要求政府说服版权拥有人接受,大律师公会以「绑架」来形容这一连串的举动,实在无比精准。

  我必须指出,政府是在已经完成既定的谘询程序后,已将条例草案交予今届立法会审议。专责的法案委员会,各大政党的代表,你们都有参加,经十六个月共二十四次会议近五十小时的讨论,去年十一月支持恢复二读辩论,接连四个星期的内务委员会会议备悉,没有议员反对。我重提这些经过,是要说明,如果条例草案经过十年时间,多次公众谘询,甚至一度得到部分泛民议员的支持,但最终却未能获得通过,我们有甚么理由相信泛民提出的新方案,会可以在短短数周创造奇迹,得到共识?事实是,代表超过一千四百间创意及娱乐公司的香港版权大联盟,已公开反对泛民提出的最新方案。

  泛民议员在最后、最后的委员会阶段,提出所谓可以各方妥协的方案,绝对是误导市民:

  第一,这是利用「拉布」、不出席会议制造流会的不道德手段,绑架立法会,要胁通过的方案向一方倾斜,会打破我们凝聚十年共识的平衡,绝不公平。

  第二,这方案草拟粗疏,在政策、法律原则、国际社会版权制度的考量下,通通站不住脚。只举一例,说是有限度的公平使用,但草拟条文中完全没有「公平」这关键法律用词,用的字眼是「处理」,不是「使用」。

  第三,泛民议员提出的新方案,在概念上与我们之前构想的建议有类似的地方。但我们亦有和版权业界方面初步讨论过。他们请楚表明,对在这阶段引入任何公平使用豁免,包括所谓有限度的公平使用豁免,都十分担忧及表示不能支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保护版权配套,亦未经充分研究和讨论。他们谨守已达成的共识,不提出阻截侵权网站等新措施去打破平衡,现在要胁他们再让步,绝不公道。

  泛民议员在现在提出的方案,并不能解决版权业界的忧虑。政府认为不应在没有共识和没有充分讨论和仔细研究的情况下,接受泛民议员所提的方案,这绝非香港整体利益所在。最后,我必须指出,二○一四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已经是成熟平衡的方案。无须加入泛民提出的三项修正案,已经充分保障言论和创作自由,同时满足保护版权的需要。条例草案,已得到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等的支持。不少泛民的议员在发言中,已承认反对草案是政治问题。

(待续)



2016年3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3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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