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题:规管具攻击性或杀伤力的武器或物品
**********************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C及33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在出席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时或在任何公众地方,携有任何攻击性武器,即属犯罪。近月,有市民当街无故被人用刀袭击,甚至有便利店店主被贼人用刀刺死。此外,有两名参与示威活动的人士最近因管有含辣椒素、二氢辣椒素及异丙醇的辣椒油液体攻击性武器而被检控。上述事件引起市民关注在公众地方的人身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i)警方处理涉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的案件数目,并按攻击性武器的种类(例如枪械、利器或腐蚀性液体等)列出分项数目,以及(ii)该等案件当中,有多少宗有人受伤或死亡,以及伤亡总数为何;有否评估该类罪行有否恶化的趋势;若有评估而结果如此,详情为何;

(二)警方有否就如何界定「攻击性武器」制订统一准则,供前线警务人员参考,以判断从可疑人士身上搜获的物品是否属攻击性武器;

(三)当局会否采取特别措施(例如在治安较差、人流稀疏和有较多通宵营业店铺的地区,加派警务人员巡逻及搜查可疑人士的物品),以打击管有攻击性武器的罪行;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考虑采取特别措施(例如在该等街道安装足够的闭路电视,以及鼓励所有通宵营业的店铺安装与警署连接的警钟),以加强保障人流稀疏街道的行人及通宵营业店铺人员的人身安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陈健波议员的提问,政府现回覆如下:

(一)为保障公众安全,本港有多项法例规管具攻击性或杀伤力的武器或物品的管有。

  当中,《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C条及第33条规定,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在出席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时,或在任何公众地方携有攻击性武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按第17C条可处第二级罚款(即5,000元)及监禁两年;按第33条可处不超过三年的监禁。另外,《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17条亦订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铐或其他为束缚人身而制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铐、指铐、攻击性武器、撬棍、撬锁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将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处罚款5,000元或监禁两年。

  就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而言,警方可根据上述三项法律条文作出拘捕及检控。在二○一三、二○一四及二○一五年,涉及这些条文的案件分别共有433、448及490宗。警方没有备存相关攻击性武器的种类、案件是否涉及有人受伤或死亡及伤亡数字的分类统计数字。警方亦会按每宗案件的个别情况决定合适控罪,如犯案者在管有攻击性武器的同时亦涉嫌触犯如伤人、杀人或抢劫等其他罪行,警方可能会以其他罪行作出拘捕及检控。

  除上述法例外,《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及《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等,亦就管有具攻击性或杀伤力的武器或物品如枪械、腐蚀性液体及爆炸品等作出规管或禁止。

(二)根据《公安条例》第2条,攻击性武器指「任何被制造或改装以用作伤害他人,或适合用作伤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该物品的人拟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警方会根据相关法例的定义及实际情况,判断物品是否属攻击性武器。如有需要,警方会在作出检控前就案件的具体情况谘询律政司的意见。

(三)及(四)警方十分关注涉及攻击性武器的刑事罪行。为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警方已将「打击暴力罪案」及「提高公众安全」列为「2016年警务处处长首要行动项目」之一。警方会维持前线强大警力以遏止暴力罪案,各警区会按照区内罪案趋势及个别情况订定行动计划,例如在高风险地点加派警务人员进行高姿态及反罪恶巡逻。警务人员如合理地怀疑有人干犯罪行,会将该人拘捕。此外,警方亦会加强防罪宣传,包括向零售业界及其他商户介绍如何加强保安系统,例如装设闭路电视系统及连接保安公司的防盗警钟,以及为他们提供配合其需要的保安意识训练等。

  警方会继续全力打击暴力、管有攻击性武器及其他罪案,对犯案人士不会姑息。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