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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华人永远坟场(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条文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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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5年华人永远坟场(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条文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5、7、10、15、16、29及33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以下我简介修正案主要的内容。

  《条例草案》建议扩大可在华永设施埋葬或安放骨灰的合资格死者的范围,由现时的「近亲」扩阔至「亲属」。文件第一、三至六项修正案,即就《条例草案》第5及7条提出的修正案,主要为了澄清在断定两人之间亲属关系时,某人的继子女、领养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均会被视为其子女,而某人的半血亲兄弟姊妹亦会被视为其兄弟姊妹。

  文件第二项修正案,即就《条例草案》第7条提出的修正案,建议以「任何」取代「某特定」一词。建议修正是为了更清楚指明,华永会可捐款赠予任何为香港社会或香港社会任何界别利益而营办的慈善机构。

  就文件第七项修正案,即就《条例草案》第15及16条提出的修正案,建议在「报章」后加入「及至少1份本地英文报章」。现行《规则》赋权华永会在墓地年期届满时,挖出或移走人类遗骸;《条例草案》进一步建议赋权华永会可以把其中无人认领的遗骸火化,而华永会在移走或火化这些遗骸前,需先在宪报及至少两份中文报章刊登有关意图。《条例草案》第15及16条的修正案,是回应委员的意见,要求华永会须额外在至少一份英文报纸刊登有关意图,以顾及不谙中文人士的需要。

  《条例草案》第29条订明,华永会无须就「恐怖主义袭击」而造成的损毁负法律责任。文件第八项修正案,即就《条例草案》第29条提出的修正案,建议改用「恐怖主义行为」一词,以更清晰定义有关行为。

  最后,文件第九及十项修正案,即就《条例草案》第33条提出的修正案,建议改善条文用语,更清楚订明于同一墓地作多次安葬的收费安排。

  主席,政府在拟备修正案期间已审慎考虑法案委员会和助理法律顾问的意见。法案委员会亦支持上述修正案。我恳请议员支持上述修正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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